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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主管部门“对廖君记者依法处理”,因报道受害者应“依法诉讼”

经邦记 经邦济民 2020-03-14

请新闻主管机构“对廖君记者依法处理”,因报道受害者因“依法”对其发起诉讼


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廖君成了网红。她自称从2019年12月30日开始,到2020年3月7日止,共发布了500多篇公开报道、90多篇参考文章,成为抗击疫情路上的巾帼英雄,是“逆行者”。有关部门还邀请她作为巾帼英雄代表发言,号召公众学习她的精神。


她自称,“去年12月30日晚7点,获悉武汉市卫健委医政医管处下发两份红头文件后,第一时间上报给分社社长唐卫彬和总编室值班领导。在分社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多种渠道证实,发出了关于武汉此次疫情报道的首篇稿件。”


这篇稿件内容是什么,遍查网络并无任何踪迹,也可能是内参,不公开面向公众展示。但是,她随后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1日的两篇报道却可以看出她的报道方向。


这两篇报道的标题分别是“武汉市卫健委通报:发现的多例肺炎病例为病毒性肺炎 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8人因网上散布’武汉病毒性肺炎’不实信息被依法处理”。


廖君记者坐在被她污蔑的李文亮医生的同行之间,羞愧吗?


今天我们可以知道,这两篇报道的内容完全是颠倒黑白,属于典型的假新闻。这次新冠肺炎不但人传染人,而且传染力特强,只要几秒钟就可以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传染;国家卫健委、武汉市等政府机构也向李文亮医生的病逝表示深切哀悼,中央纪委、监察委在2月7日便组成中央调查组前往武汉调查李文亮医生被训诫的真相。


按照常理,有关机构发布信息,媒体在报道相关信息时,必须严格甄别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能因为发布者是政府机构就完全相信,媒体机构应该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能沦为政府机构的传声筒。尤其是新华社这样的国家通讯社,不但是新闻机构,还通过内参等手段具有一定的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功能。


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廖君,自己家庭内部成员还有医生背景,按理说是有条件核实李文亮医生的言论是否是谣言,是否应该被训诫,而且也有条件核实新发生的肺炎是否会人传染人。不能因为要抢发新闻,就按照有关政府机构的口径乱给新闻当事人扣帽子,搞舆论审判,这个不但对当事人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也可能会对社会事件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事实证明,正是由于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廖君的两篇报道,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大媒体纷纷转发,连央视也接连报道很多次,这个对当事的李文亮等医生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李文亮医生的去世是否与心理压力过大有直接关系,应该也是中央调查组应该认真追查的。更为可恶的是,由于新华社的职能原因,中央领导在很多事件上的判断,要依靠新华社这样的报道来作为依据,一旦新华社的报道内容失实,会给中央领导造成误判。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早期国家层面的操作失策,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中央领导依据了廖君这样的失实报道。


新冠肺炎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恐怕要以万亿为计算,那么,这些受损的机构和个人、因为报道被延误治疗的死者家属,是不是应该依法向廖君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廖君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订的法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二十八条规定:“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规定:“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廖君记者明显是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法规,不但编写了虚假新闻,而且在这次中华民族历史上罕见的疫情中间发挥了极其恶劣的作用。新闻出版主管机构应该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宋阳标)


此文连写带排版到发布约四十分钟,所以廖记者每天发八篇新闻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但是,我不能容忍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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