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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说说离婚冷静期,一个离婚再婚者的坦言

空间作者 二湘的七维空间 2021-02-01


题图来自《离婚律师》剧照

除去极少数的冲动离婚,这个规定,不知又会让多少一心一意只想早日解脱的怨侣叫苦不迭?


也谈离婚冷静期


文/愚石


这两天,我的一个闺蜜群里,有姐妹抱怨丈夫在家庭事务方面的不作为,情绪激动之时,甚至说想离婚,大家照例开解了一番。然后,一个姐妹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离婚?趁早哦!20天以后,那也许就只能是一个梦了!另一个姐妹紧接着也笑言,现在好歹车厘子自由了,谁知道,离婚却不自由了。


我知道,她们说的是民政部今年新出台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将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这就意味着,届时,离婚登记程序将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五个步骤。离婚冷静期满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其实,上半年这个规定出台后,闺蜜群里就热议过一轮了。姐妹们最初戏谑,这怕是为了提高目前惨不忍睹的生育率吧!最后,大家的共识是,这应该是鉴于近年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的离婚率,也是为了让一部分草率决定离婚的夫妇,能够在冷静期内,让冲动的情绪逐渐降温,最终改变心意。


我也听说过,一些年轻夫妇,由于成长的过程中,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因而惯常将个人感受放在首位,不如意就另辟蹊径,所以,在度过了最初的蜜月时期后,一言不合就闹离婚。对于这种情况,30天的冷静期,或许确实能够挽救一段婚姻。


但,这种情况,在总的离婚申请中,占比多少呢?我查阅了相关资料,2019年离婚的夫妇,大约是415万对,其中,属于“冲动”离婚的,只有极少部分,“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足以说明,绝大多数申请离婚的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踏出这一步的。


毕竟,咱们的文化中,向来就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样的“优良”传统,即使嫁出去的女儿回娘家哭诉,父母也多是以调解矛盾为主;许多夫妇,特别是当了妈的女性,更加会担心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因而,不到万不得已,都是能忍就忍,直到无法再忍,才会想到离婚。

图片来自《离婚律师》剧照


我不敢妄自揣测,官方出台此规定的深层原因,在此,我只想结合个人的经历,说一说感受。


首先,协议离婚,是必须双方到场的。哪怕你俩纸上谈兵谈得卓有成效,到了那一天,如果有一方反悔,不现身的话,这婚就离不成了。在我看来,这个,似乎是比“冷静期”更大的障碍。


想当初,我在经历了好几年痛苦不堪的日子后,痛下决心,要离开前夫时,就因为他坚决不愿意,即使我提出不需要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他也不肯,所以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无奈之下,我只好到法院起诉,想着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然而,判决结果出来,也是“冷处理”,让我珍惜多年感情。至今仍记得,我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眼泪不禁夺眶而出。明明觉得自己已经差不多到崩溃的边缘了,却被法院劝说要珍惜感情,多么荒诞!好在,就在我打算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时,三个月后,他因故主动提出去民政局办手续,我当时的心情,几乎可以用“感恩戴德”来形容了。


后来,到了大洋彼岸,开始了新生活,我了解到,美国也有离婚“冷静期”。这里的离婚,都必须得到法庭批准(2003年前,国内也是这样),所不同的是,离婚分为“有争议的”(contested)和“无争议的”(uncontested),前一种,通常是结婚时间不长、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而无论哪一种,双方通常都会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自己争取到最大权益。以我们得克萨斯州为例,从向法庭提出申请,到正式获批,至少要经过60天。这段时间,也就是“冷静期”,理论上,在法庭最后批准之前,夫妇双方随时可以和解。


我先生告诉我,他当初办理离婚,也是委托律师全权负责,尽管他和前妻对孩子、财产等各项事务并无争议。前前后后,总共三个月。先生坦言,这期间他一直盼着能尽快结束,最后终于拿到正式文件时,如释重负。


我理解他,因为同病相怜——他们属于“有过错离婚”(fault)的类型。而我的一个朋友,则属于“无过错离婚”(no-fault)的类型,换句话说,大家都没错,就是八字不合。在我们得克萨斯州,对于无过错离婚的定义是:


1、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变得令人无法忍受;或者,由于个性冲突,破坏了婚姻的合法目的,也不具备和解的任何合理可能性。 


2、分居:夫妻双方分开居住,至少三年没有同居。 


重要的是,无论哪种情况,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由当事人说了算,而不是法庭认定。在有充分的离婚自由的前提之下,设置“冷静期”,当然无可厚非。


再对照一下国内的情况,本来离婚就已经障碍重重了,现在又增加了“冷静期”,除去极少数的冲动离婚,这个规定,不知又会让多少一心一意只想早日解脱的怨侣叫苦不迭?


再者,如果这个冷静期内,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又会怎么处理?有相关的规定吗?

图片来自《离婚律师》剧照


据说,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出台之前,邓颖超提出的“离婚自由”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她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许多人说,这样会给南下的“陈世美”们大开方便之门。而邓颖超认为,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全国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而这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弃妻子的男干部数量,更加微小,和几亿人口相比,微乎其微。她更关注的,是好几亿农村和城市的妇女,因为她们中的大多数,都饱受封建婚姻的折磨。婚姻法如果不加上“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这一条,这些妇女的婚姻自由,完全无望。


我很佩服邓老的远见卓识。和1950年相比,如今的妇女,思想也许解放了,经济能力也提高了,有了独立的底气,但就离婚这个问题来说,谁又可以拍胸脯保证,有绝对的自由呢?


也有人说,设立“离婚冷静期”,旨在抑制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此,我不敢苟同。如果一个家庭,夫妻感情不再,关上门后就冷冰冰,那么,外人眼中的和谐,有何意义?退一万步讲,即使说和谐家庭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前提也得是真正的和谐,而不是虚有其表的完整,而感情破裂的夫妇,如果仅仅为了孩子,维持着家庭的完整,这个家庭的气氛,绝对不会和谐的。


而且,离婚率上升,在我看来,未必不是好事,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不是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来麻木自己。更进一步来说,这也代表着整个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离婚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不会因为离了婚就自觉低人一等。


总之,作为一个过来人,我深深理解,在一段不幸的婚姻中,饱受煎熬、度日如年的感觉,那时候,能早日解脱,就是最大的期盼。所以,我认为,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离婚自由,比离婚冷静期,更为重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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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愚石,70后,客居异乡的农妇,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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