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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你在楼道堆杂物,一旦出事,你将作为被告被判赔偿或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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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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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的楼道里堆放杂物

容易引起邻居的不愉快

不过

你可不要以为

这只是邻里之间的小纠纷

因为这有可能会让你背上法律责任

江宁一居民楼发生火灾

在楼道堆杂物的业主和物业

一起被判赔偿受害者

楼道杂物起火,大爷烧成火人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4日中午,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当时,家住13楼的李女士(化名)和女儿正在家里。发生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因此出现火情后,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


在逃生过程中,高温浓烟使李女士咽喉受到损伤。除了咽喉受损,李女士在匆忙逃生的过程中还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诊断,李女士为吸入性中度损伤、右大拇指挤压伤及腰部、右胯部、右踝扭伤。经住院治疗,李女士为治疗上述伤情共计花费医疗费6629.65元。


本应是救命的逃生通道,却被堆放杂物,而且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既无工作人员回应居民询问,也无工作人员对小区居民进行疏散救助。因此,李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堆放杂物的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0423.64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已尽到物业应尽的职责,包括对小区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对楼道杂物进行清理等。物业认为,即使服务中有瑕疵,也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还表示,即使担责,自己至多承担次要责任。


而徐某则辩称自己并非纵火人,与火灾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他还否认楼道内起火的杂物是自己堆放的。


江宁区法院根据火灾发生的原因、二被告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了判决。


判决指出,物业公司虽然并非直接纵火的责任人,但其在日常管理及火灾发生时的过错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及火势加大、蔓延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对李女士在火灾中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徐某虽然也不是纵火人,但其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行为确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及火势加大、蔓延,因此他的行为同样与李女士在火灾中受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徐某辩称,火灾发生时自己堆放在楼道的杂物已经清理掉了,但根据他在事发当天派出所的陈述来看,他认可其堆放了杂物在楼道内并着火。徐某虽然在法庭上称笔录中的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5372.69元。


近年来,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导致的损伤损害案例还有很多。例如:


2013年,北京一小区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楼道起火,邻居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


今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楼道内杂物起火,火灾造成8人受伤,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2011年5月27日,某小区楼房三层敞开式公共杂物间发生火灾致业主郝某烧伤35%,十级伤残;张某烧伤65%,六级伤残。法院判决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四家住户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郝某和张某约108万元。


楼道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

存在四大危害

第一,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还有我们的电瓶车,也极易引起火灾。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楼道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不仅影响居民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的时候,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


第三、楼道里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引起冲突。


第四,楼道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影响日常保洁工作的开展。


而有些业主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根本不知道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已触犯了法律法规。


楼道堆积杂物

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4、《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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