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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业可以禁止未购买、未租赁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
近日,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林某某作为小区业主,
因物业公司
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
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
议
焦
点
业主林某某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业主共有的,因此可以免费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业主停放车辆应当交纳停车费。
判
决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林某某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评
析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小区,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均应认识到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这是双方共同利益、义务所在。
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有权代为收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费等收益资金,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并独立核算,予以公示,对出入停放的车辆履行好管理义务。
而业主在享有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有序,构建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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