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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遵守防疫规定?吉国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新闻中心消息,3日,吉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决定,加大在紧急情况和紧急状态期间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消息称,指挥部已指示各级地方政府就此事项及相关法律修正案对民众进行解释性工作。

会议期间,卫生部、内务部和紧急情况部代表汇报了正在进行的工作。



吉第一副总理博隆诺夫强调,每位公民都应明白其对亲属和社会的责任。他说:“地方当局需要向公众通报有关违反卫生防疫规定、紧急情况和紧急状态要求、高价出售药品、散布虚假信息、违反宵禁的新版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牢记自己的责任,特别是那些正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公民。”

现在,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在实施紧急情况、紧急状态或戒严期间,蓄意违反卫生防疫规定,造成大规模疾病和中毒威胁,将面临II级(2.5-5年)监禁形式的处罚。

根据《过失行为法》第1191条第1款,违反紧急情况的要求,将处2-3万索姆(10索姆约合1元人民币)的罚款,或3-6个月的自由限制,或30-40小时的社区服务。本条第2款规定,违反紧急状态和戒严期间的要求,将处3-6万索姆的罚款,或6个月至1年的自由限制,或40-60小时的社区服务。

《过失行为法》第1271条还作出补充,根据该条,在紧急情况下违反限制性措施(检疫)规定的要求,应处2-3万索姆的罚款。在紧急状态和戒严期间发生的同一行为,将处3-6万索姆的罚款。

《违规行为法》新增第491条,对在紧急情况、紧急状态或戒严期间高价出售药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对个人处1万索姆的罚款,对法人处2.8万索姆的罚款。

此外,在紧急状态宵禁期间或在戒严期间,无特别通行证和身份证明文件在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或屋外停留,将被处3000索姆的罚款。

通过在实施紧急情况、紧急状态和戒严制度的地区散布不实信息,破坏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宁生活,将对违规个人处0.55万索姆的罚款,对法人处1.7万索姆的罚款。

在紧急情况、紧急状态和戒严期间,对实行国家管控物价的食品进行不合理涨价,将对个人处1万索姆的罚款,对法人处2.8万索姆的罚款。

会议向各地方当局、内务部和卫生部发出多项指示,并再次强调,应向所有防疫工作人员及时、充分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来源:卡巴尔通讯社

编译: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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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兴鼎 | 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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