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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同源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湖南食药监 市监小兵 2020-12-07

药食同源相关问题解答

因最近药食同源的问题咨询较多,现针对比较集中的问题予以公开答复。

 

  1、针对销售大部分属于药食同源品种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办理工商执照后,食药监局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话,食药监部门不需要办理其他许可,但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要适用于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包装药食同源品种销售,是属于农产品、中药材还是预包装食品,是否需要生产许可的问题。

 

  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你可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食药同源目录的产品包装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但食药同源目录品种应与原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相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你若将食用农产品加工生产成预包装食品,则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纯销售包装后未经加工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枸杞、人参、红枣是否可以销售的问题。

 

  枸杞、红枣属于药食同源食品,可以销售。人参(限人工种植)根据新资源食品品种目录显示,属于新资源食品,根据国法函[2005]59号文件规定,人参作为滋补保健类的中药材,不进行深加工的话,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品种是否可以销售、生产药食同源的产品是否只需要备案的问题。

 

  从2016年1月1日起,销售食品(含保健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药食同源类产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总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来源:湖南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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