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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总局稽查局]执法案例文书

2018-01-23 来源:食药监总局 食品药品安全网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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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食品生产环节日常检查要点及总局稽查局执法案例文书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7号

当事人:××万家乐便利店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店内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货架上摆放有乳制品、粮油制品、方便食品、饮料等食品,你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现场食品及营业场所。201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1日开始经营活动,截至调查之日,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420.17元,违法所得522.93元。针对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万家乐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万家乐便利店采购销售统计表;孙××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时间短,且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7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饮品10盒、××一级花生油5桶等食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522.93元;

3.罚款2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22.9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2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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