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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节】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总局稽查局]执法案例文书

市监小兵 2020-12-07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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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32号

当事人: ××早餐店(经营者:林×)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林×       性别:女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6月2日,我局在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厨房内发现你店厨师林××正在从1袋××牌面粉(厂家:××面粉厂,净含量:50公斤,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41105)内取出面粉进行和面,厨师陈×正在用一团和好的面制作馒头,蒸箱内蒸煮着200个馒头。在你店仓库内发现有2袋××牌面粉(厂家:××面粉厂,净含量:50公斤,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41105)。执法人员对发现的××牌面粉、面团、生馒头、熟馒头全部进行了扣押,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立即改正。

经查明,你店于2016年4月1日以20元/袋的价格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因过期低价处理的××牌面粉(厂家:××面粉厂,净含量:50公斤,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41105)。你店使用上述面粉制作馒头(平均1斤面粉制作10个馒头),以0.7元/个进行销售。截至我局查获之日,你店已经使用完7袋××牌面粉,正在开封使用的那袋××牌面粉已经制作了200个馒头售出。货值金额5192元;违法所得5040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早餐店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早餐店经营者林×身份证复印件;××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早餐店每日销售台账记录本复印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销售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店行政处罚。鉴于你店明知面粉过期,仍然购进,并使用其制作馒头销售,已售出的馒头数量较大,影响较恶劣,属于应从重处罚情形。

2016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32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20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6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店只是初犯,且店规模较小,是全家人糊口的经济来源,请求从轻处罚。我局经过复核,对你店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整;

2.没收××牌面粉、面团等产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罚款8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8504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6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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