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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蛇鞭
类别:补益药
拼音:SHE BIAN
拉丁:Testis et Penis Agkistrodon
别名:
药用部位:雄性蛇的生殖器
药材性状:阴茎直棒状,长约5cm,直径约0.5cm,上有钩刺。质坚硬,略有腥味。
栽培要点:
产地:安徽
采收加工:全年可捕捉。取阴茎和睾丸,置阴凉处风干。
地道沿革:
性味归经:温;甘、咸;归肝、肾、膀胱经
功能主治:补肾壮阳,填精益髓。
用法用量:内服:煎汤,6~15g;或煮食,或浸酒服。
禁忌:素体阳盛者慎服。
牛鞭味甘咸、性温,入肝、肾经,补肾壮阳,益肾暖宫。
(截图为)药典2015版:
【中药名称】狗鞭
【拼 音 名】Goubian
【英 文 名】PENIS ET TESTIS CANIS
【来 源】本品为犬科动物狗Canis familiaris Linnaeus的干燥阴茎和睾丸。将狗杀死,割 取阴茎和睾丸,除去附着的毛、皮、肌肉及脂肪,拉直,干燥。
【性 状】本品阴茎棒状,长9~15cm,直径1~2cm,表面较光滑,具一条不规则的纵沟,先端龟头(又称腺阴茎)色稍深,长2~3cm,微隆起与后部界限明显,剖开阴茎,内有阴茎骨一根,略呈扁长条形,长约10cm,腹面有一沟槽,端部圆钝尖,常残连结缔组织。
阴茎后端由韧带连结两只睾丸,睾丸呈扁椭圆形,长3~5cm,宽2~3cm,表面干皱;附睾紧密地附着于睾丸外侧面的背侧方,与一条淡黄色输精管连结;全体淡棕色或棕褐色,质硬,不易折断,气腥臭。
【浸 出 物】照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项下的冷浸法(附录47页)测定,用50%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7.5%;
【炮 制】狗鞭 除去残皮、毛、脂肪等杂质洗净,干燥。
酒制狗鞭 取净狗鞭切段、片置铁丝筛中,用文火酥制,待狗肾烤热后,离火,喷适量白酒,再置火上酥制,离火又喷适量白酒,反复数次,至酥脆为度,放凉,即得。
每100kg狗鞭,用白酒20kg。
照上述浸出物项下的方法测定,不得少于18.0%。
【性味归经】咸、温。归肾经。
【功能主治】暖肾壮阳,益精补髓。用于肾阳衰弱,阳萎遗精,腰膝痿弱无力,女子带下。
【用法用量】每剂一条,多入丸,散、酒剂。
【注 意】阴虚阳盛者忌用。
【贮 藏】置阴凉干燥处,防走油,虫蛀。
【药 名】鹿鞭
【拉 丁 名】梅花鹿Cervus nippon Temminck或马鹿C.elaphus L.
【来 源】为鹿科动物梅花鹿或马鹿雄性的外生殖器。
【功 效】补肾,壮阳,益精,活血。
【主 治】治劳损,腰膝酸痛,肾虚耳聋,耳鸣,阳痿,宫冷不孕。
【性味归经】甘咸,温。①《别录》:“平。”②《纲目》:“甘,平,无毒。”③《医林纂要》:“甘咸,热。、④《四川中药志》:“性温,味咸辛,无毒,”
《四川中药志》:“入肝、肾、膀胱三经。”
【用法用量】内服:煎汤,2~5钱;煮食。熬育或入丸、散。
【别 名】鹿茎筋(《千金·食治》)、鹿鞭、鹿阴茎(《医林纂要》)、鹿冲(《四川中药材生产技术》)、鹿冲肾(《四川中药志》)
【处 方 名】鹿鞭、鹿肾
【商 品 名】鹿鞭:又名鹿肾。将雄鹿宰杀后割取阴茎及睾丸,除净残肉及油脂,固定于木板上风干即成。以粗大、油润、无残肉及油脂、无虫蛀、干燥者为佳。
鹿鞭片:又名鹿肾片。为原药洗净润透,切片晒干入药者。
鹿鞭粉:将鹿鞭片用沙土炒至松泡,然后筛去沙土,碾成细粉入药者。
【动植物资源分布】产东北、河北、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
【药材的采收与储藏】宰鹿后,割取阴茎及睾丸,除净残肉及油脂,固定于木板上风干。
【炮制方法】鹿肾片:将鹿肾洗净,温水浸润,切片,晒干或烘千。鹿肾粉:将鹿肾片人炒热的砂子中,井同炒至松泡,取出碾粉。
【生药材鉴定】呈长条状。马鹿肾长45~60厘米,直径4~5厘米,梅花鹿肾长约15厘米,直径3~ 4厘米;表面棕色,有纵行的皱沟,顶端有一丛棕色的毛。中部有睾丸二枚,椭圆形,略扁。质坚韧,气微腥。以粗壮、条长、无残肉及油脂者为佳。
【考 证】出自《名医别录》。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760/11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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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1-17
卫监督函〔2012〕8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以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定情况下,允许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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