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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与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小兵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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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群内讨论食品标准范围问题比较多,特找了一个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对于保质期也有模糊理解的情况,特找了一个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供大家参考:

http://www.hljfda.gov.cn/fgwj1/16890.jhtml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http://www.hljfda.gov.cn/fgwj1/16926.jhtml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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