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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局留言系统的回复具有法定效力?

食品药品安全网 市监小兵 2020-12-07


前言:据来自基层的一位同事透露,在前段时间他向总局提出建议,基层对于来自原总局、卫计委的关于一些问题的复函、回复、解释等没办法找到,都是网上各种传,依申请公开,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而前二周总局的公众留言系统横空出世,虽然没办法断定该基层的同事的建议是否起了作用,但是希望更多来自基层的同事向总局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不仅仅是抱怨!



而留言系统出现之后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欢,不断留言;不管是来自基层的同事、还是人民群众,都希望获得回复,同时有些人甚至希望拿着这个回复进行法律维权活动或者当”批条“,也有人认为看到上面的回复基层的同事就应该定纷止争,贯彻执行就好了。那这些回复真的具有法定效力呢?

首先浅谈一下市监总局的回复为什么没有法定效力

第一点,它不属于法律法规;比如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

第二点,它不属于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点,它不属于部门公告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点,它在进入系统前申明了须知内容:欢迎使用公众留言智能交互服务,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一、本服务所提供的答复内容来源于对公众留言系统以往问题及答复的归纳和整理;二、本服务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所以,面对留言系统的回复、解释,应该理性看待,认真分析,还需与地方

规定相适应,实际情况相互考量。虽然回复系统回复的内容申明并没有法定效力,但是有些我们可以根据他回复的内容中根据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找到原文出处,这样一些问题就可以由无法定效力,变成有法定效力;而直接截图、复制粘贴回复等做法都是无法定效力的!

为了方便大家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回复请点击查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类公众回复问题总结及食品监管方面公众咨询问题解答大汇总(截止2018年12月19日)

同时在左下角的阅读原文位置,为大家直接链接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众留言系统,有需要的请在文章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

本文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定效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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