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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是否需要检验检疫?仅供参考

市监小兵 2020-12-07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您好!感谢您对龙水镇政府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根据您反映的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就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根据调查所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现就您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一、2017年2月12日下午现场检查情况

接举报后,我镇值班领导立即组织食药监所、畜牧站及工商所执法人员赶到被举报的现场,发现有十几名男女在龙水镇商贸市场内宰杀鸡鸭的摊区围住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有两个铁框子,铁框子内装有13只已被宰杀的狗,现场的十几名男女自称“重庆动物保护志愿者”,正在向周围围观群众讲解动物保护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其停止屠宰犬只行为。随后,为防止事态扩大,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果断作出处置,以被举报人不能出示被宰杀犬只的产地证明文件、涉嫌经营死因不明的狗肉为案由,将被举报人的13只已被宰杀的犬只进行了扣押,并将现场检查的情况上报了大足区食药监局。

二、关于举报处理的情况

接到“大足区龙水镇新菜市场一摊位正在销售无合格检验检疫的狗肉”问题的举报后,我镇积极配合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进行处理。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2日下午对被举报的“问题狗肉”果断做出了扣押处理,于2月13日、2月14日对被举报人多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2月14日下午询问了被举报人犬只的来源及销售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经营户作出了如下要求:1、要求经营户要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督促被举报人在食药监、工商、畜牧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将13只已被宰杀的犬只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浙江省:2017年7月30日上午,龙泉市场监管局、畜牧局、综合执法局、小梅镇等部门乡镇联合对大批量屠宰、出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狗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狗肉摊位进行了取缔。 



因为证照不齐全,索证索票不到位,且经营狗肉未经检疫以及其它不规范行为,执法人员马上撤销了该摊位的广告牌,以及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广告纸,同时现场封存了摊位的经营设施。



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证实这个狗肉摊位是庆元县葛田村一村民经营的,初步判定这些狗肉来源于衢州江山,执法人员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四川巴中:狗肉销售监管仍是空白

肉类食品上市销售,必须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但记者走访巴城大小菜市、火锅店,竟然无一家有狗肉的检疫证明。

“按道理,对于狗肉也应有一个明确的检疫、检验流程和相关规定,但没有一个地方有这个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活狗检疫、宰杀属于畜牧局职权范围,狗肉销售虽在其职权范围内,但因相关规定和文件缺失,市场检查、执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无从下手整治。

巴州区畜牧食品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猪、牛上市之前都要进行检疫,只有盖了章才能上市出售,不过,同样是肉,狗肉就不需要经历这些。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生猪、牛、羊都有检疫规程和统一屠宰点,大多狗是在农村宰杀,然后直接流入了市场,畜牧食品局方面监管存在极大的困难。此外,由于部分狗肉来源不明,某些犬只体内可能含有大量的寄生虫,狗自身上也有可能患狂犬病、弓形体病等病毒,若食用未经检疫的狗肉,恐危及健康。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西宁市城北区农牧局、城北区城管队、西宁市卫生监督所,对大堡子镇私屠滥宰窝点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一处私屠牛羊的窝点和一处私屠狗肉的窝点被查。

私屠的牛羊要进行补检,而私屠的狗肉要没收,销毁,做无害化处理。

私屠滥宰,一直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相关地方标准:

DB22/T 1095-2017:《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DB62/T 1311-2005:《无公害畜产品 犬肉加工技术规范》

DB62/T 1314-2005:《无公害畜产品 肉犬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专家观点:“食用狗肉自由只能限定在私自饲养、私自宰杀、私自消费的情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西安分中心主任舒洪水

但是,在国内并没有关于猫狗肉的屠宰检疫规程。 “国家屠宰检疫相关部门制定了专用规范,但该规范除猪、牛、羊、家禽外,只涉及马、骡、驴、骆驼和家兔。世界上也未有关于猫狗的食品安全标准,所以猫狗屠宰是百分之百的私屠滥宰。”舒洪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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