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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支持制造业及科技创新政策汇编,有效期2年

安徽品牌 2021-07-2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

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加快池州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对工业企业当年购买关键设备(成品设备)单台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成套生产线金额达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省新认定的新产品,按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用、测试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的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对经省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研制企业按其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五)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工业企业在实施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当年购置的软件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25万元。

(七)支持软件服务业升级。对当年软件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软件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只计算软件销售部分)3%给予奖补,最高奖补25万元。

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涨幅需超过当期价格指数涨幅)、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以上的,按每吨标煤5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25万元。

对工业燃煤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20万元。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兼并重组,现金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重组后企业为规模企业或自签订并购重组合同起2个年度内入规的,按并购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企业加大宣传。对入选“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目录并参加央视宣传的企业,按其广告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对承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赛事活动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支出(含场地租赁、布置,赛前相关的推广活动等费用)的20%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保费给予15%补助。

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十二)开展“引智强企”专业诊断。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诊断,制定企业发展升级路线图。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十三)继续实施企业轮训工程。每年安排100万元财政资金,根据企业家分类培育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培训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业经济管理干部不少于300人次。

七、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十四)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十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高成长企业各10 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

(十五)严格考核考评工作。将制造业发展情况纳入对江南产业集中区、三县一区、市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分别以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规模企业培育、工业发展质量等指标综合评分,对得分前三名的授予“制造业发展先进县(区)”称号,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八、其他事项

(十六)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及相关企业。本政策与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资金。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十八)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业经2018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通过省科技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的,参照省标准进行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统计部门核定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四)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

(五)奖励科技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六)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市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七)支持校企联合成立企业。高校院所与企业在我市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内高校院所在池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50 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九)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五、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十)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并拓展险种范围(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五)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六)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十八)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用于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应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1.5万元。

十一、其他

(二十一)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二)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由市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1︰1比例承担,但本政策第(三)条的支持资金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本政策第(一)、(八)、(十一)、(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市开发区和市本级的创新主体按创新券制度执行。

(二十三)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其中纳入省级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半导体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省专项引导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二十四)此前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十六)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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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安徽品牌

来源 /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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