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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开始

安徽品牌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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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等规定,现就省科技厅负责的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类别

1.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补助);

2. 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国家科技奖奖励);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4.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国家、省级高新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科技保险补助);

5.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6.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7.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专利权诉讼费和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助,中国专利奖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8. 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奖励补助)。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 统一申报流程。各申报单位对照《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项目申报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如实完整填写有关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附件。其中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以及省属以上高校申报政策项目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其他单位申报政策项目由所在市科技局负责推荐。

2. 分批组织申报。本年度政策兑现分三批组织申报,各批次申报政策项目及申报截止日期如下:
第一批:包括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获得国家科技奖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省级高新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6项政策。网络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17:30前。
第二批:包括科技保险补助、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机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5项政策。网络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17:30前。
第三批: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助、专利权诉讼费和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助以及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奖补等5项政策。网络截止日期为11月1日17:30前。
3. 规范项目审核。各市科技局和其他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协调指导申报单位做好政策项目材料在线填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在线审核,严格把关,并在各批次政策项目网上申报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其中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政策,由各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和设备现场核查后,于11月1日17:30前完成网上推荐工作。需市(县)先行补助资金的项目,以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为准。
4. 报送纸质材料。各申报单位及时在线打印通过审核的纸质材料报送各市科技局或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各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对纸质申报材料予以确认、分类整理汇总,连同正式文件推荐函和汇总表,在审核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1份。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统一对外受理有关材料、开展前置核查等事务性工作。
三、联系及监督电话
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551-62999803
省科技网络中心技术支持:0551-62654951
省科技开发中心:0551-65370027
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0551-64691013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0551-62651782
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51-62659375
各项政策补助咨询联系电话具体见附件1。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2. 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 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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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通知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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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安徽品牌

来源 / 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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