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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奖补50万元,2020年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有哪些变化?

安徽品牌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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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上月底印发,除了项目名称变更以外,主要的认定条件及认定材料等均有变化,安徽品牌特分享新旧管理办法对比,为2020年意向申报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单位,供作参考!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老版)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 〔 2017 〕 53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办 〔 2019 〕 18 号 ) 等文件精神 ,制订本办法 。

链接政策安徽品牌提醒:可点击政策文字,直接点击参看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安徽品牌提醒建议:由于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数量以及普及度均较高、多数企业及咨询服务公司对项目的规划不足等原因,多数已认定为省专精特新特新的中小企业,均已错过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及政策支持(2017年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奖补50万元)。


所以现建议未认定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申报“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安徽品牌咨询服务电话0551-65313033,且目前就可以着手准备该项目申报事项。

第二条 申报认定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型企业(  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
( 二 )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特征的企业 。
( 三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 四 )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
( 五 )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重点申报条件(安徽品牌)对比情况:
1、管理办法明确已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在申报该项目之列(2017版办法虽无说明,但之前申报通知中都会说明,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在申报该之列)。
2、由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提高要求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且上一年度正增长且三年前营业收入不少200万元;
3、新增申报条件: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五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
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 ;6.平均资产负债率。
(三)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是否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2.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值;3.近三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平均值;4.近三年开发的省级及以上新产品累计数;5.近三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平均额;6.拥有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个数。
(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满分25分)
1.企业产品是否通过安全认证(3C)管理;2.企业是否通过ISO及其他管理/环境/安全体系认证;3.企业注册的商标数;4.企业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数;5.企业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市级名牌产品数;6.企业是否拥有互联网门户网站;7.企业是否运用OA系统或财务管理系统或进销存管理等系统;8.企业是否为两化融合贯标/两化融合示范企业;9.企业产品、技术是否纳入年度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10.企业是否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
(五)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满分10分)
1.近三年企业年培训费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重;3.企业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数;4.企业拥有的本科及以上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新管理办法内容删减评价指标及说明,新认定申报企业可作为申报自评参考,新的评价评分办法另行发布!

第六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100%;(二)利润增长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100%;(三)资产负债率=本期负债总额/本期资产总额×100%;(四)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五)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六)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七)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本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八)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市以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和市名牌产品数;(九)企业注册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数。

第七条  企业上报的评价数据和材料,纳入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体系进行测算,并得出评价结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通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申请表》;
(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三)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开发和创业创新、质量品牌管理和人才培育发展等);
(四)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四条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
( 一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
( 二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 三 )企业研发经费明细材料,内容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号)关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归集。(新增材料)
( 四 )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证书等 );
( 五 )材料真实性承诺 。安徽品牌咨询服务电话0551-65313033

第九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第五条  各市、县( 市、 区 )经信部门根据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厅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其为“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在评价结果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发文认定为“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第四章 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有效期三年。省经信委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七条  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运行监测。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

无有效期限制及复评情况说明,但需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纳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在有效期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每年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认定:
(一)逾期不上报监测数据及材料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三)复评不合格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发生规模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当年认定当年奖补50万元,无择优)

第八条  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奖补50万元,具体以2020年制造强省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向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推荐,提供金融服务。

第九条  对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十八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参加省组织的各类中小企业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7〕846号)同时废止


结语
2020年国家/省/市/县多级政府项目申报、政策支持,如何规划?如何申报?奖金多少?欢迎扫码添加/后台回复项目名称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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