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奖补50万元,2020年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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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老版) |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新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 〔 2017 〕 53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办 〔 2019 〕 18 号 ) 等文件精神 ,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 |
第三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 |
第二章 评价指标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
第四条 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所以现建议未认定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申报“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安徽品牌咨询服务电话0551-65313033,且目前就可以着手准备该项目申报事项。 | 第二条 申报认定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
第五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 新管理办法内容删减评价指标及说明,新认定申报企业可作为申报自评参考,新的评价评分办法或另行发布! |
第六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 |
第七条 企业上报的评价数据和材料,纳入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体系进行测算,并得出评价结果。 | |
第三章 认定程序 | 第三章 认定程序 |
第八条 省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通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以下材料: |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四条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 ( 三 )企业研发经费明细材料,内容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号)关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归集。(新增材料) |
第九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 第五条 各市、县( 市、 区 )经信部门根据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第十条 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 |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厅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其为“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在评价结果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发文认定为“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 | |
第四章 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 | 第四章 管理服务 |
第十二条 成长型小微企业有效期三年。省经信委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 第七条 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运行监测。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 |
第十三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纳入省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在有效期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每年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 |
第十四条 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认定: | |
第十六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当年认定当年奖补50万元,无择优) | 第八条 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奖补50万元,具体以2020年制造强省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为准! |
第十七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向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推荐,提供金融服务。 | 第九条 对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
第十八条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优先参加省组织的各类中小企业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 |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7〕84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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