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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三重一创等政策汇编(2020年发布施行)

安徽品牌 2021-07-24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5日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4号),深入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二、支持方式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三、支持条款

(一)支持加大投资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1亿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2.支持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或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专业镇龙头企业发展。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机器换人。企业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经济

1.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20万元。

2.支持软硬件产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软件“铸魂”工程领域重点项目和智能硬件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上云。对开展企业上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按照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绿色制造

1.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列入《安徽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技术导向计划》《安徽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新材料(精细化工)企业重点项目,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茶业(菊花)加工燃煤替代。结合农产品加工燃煤替代工作需要,切块200万元用于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奖补,具体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四)支持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40万元;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

2.支持企业入规。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10万元;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协作配套。对“市级队”企业在市内开展协作配套,购置主导产品关键零部件及成台套设备,按照当年本地采购额3%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素质提升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工业企业,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50%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奖励10万元。对各区县、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企业云服务平台生产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建设,按照年度考核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鼓励工业重点产业与高等院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对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七)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梳理谋划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服务1户规上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400元补助。对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内服务机构成功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资金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市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工业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全市工业纳税光荣榜建设、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附则

(一)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按企业税收入库同级次财政分别筹措兑现。其中,区县(含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奖补50%由市本级专项资金兑现,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条款全部由市本级财政兑现。

(二)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秘〔2017〕10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6日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区(县)政府、市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十一)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
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10%给予补贴。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按照费减后80%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20件、25件、3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奖励。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贷款贴息。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以上涉及绩效评价的条款,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其中:省科技奖奖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含黄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或单位按50%给予奖补。
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所有知识产权项目按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可结合本政策制定相应配套奖励政策。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拨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7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8日




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土地等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待事后奖补资金计划确定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再做安排,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不包括房地产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50%的项目,且项目用地标准需达到市中心城区或各县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B类及以上标准):

(一)支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涉企事项仅支持入规达限企业、年度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且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由市统计和税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依据):

(一)新入规(达限)企业奖励。年度入规(达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新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

(二)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发展贡献率分别居前5位的企业或单位,各奖励1万元。

(三)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新认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对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新认定的中国饭店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

(六)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

(七)新晋升为国家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开发区内新开办且与园区内5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九)支持5G服务、大数据处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其中属于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下同),按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首次获得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十四)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支持会展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区域性重点行业展会等。对会展承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内外行业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开展会展经营业务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国际知名连锁品牌酒店(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排名前50位)在我市新建酒店或为现有酒店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服务业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对总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条款第(一)(二)项奖补资金直接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工作,以及下达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事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或未达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标准的,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秘〔2017〕69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7日




黄山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若干政策(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三重一创”建设,着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倍增”,结合黄山市实际,修订本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人单位和相关人员。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所支持企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黄山市中心城区工业项目税收、投资强度指导标准(试行)》《黄山市工业项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试行)》(黄经信投资〔2020〕17号)和《黄山市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指导标准(试行)》《黄山市服务业“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试行)》(黄发改社服〔2020〕2号)要求。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主要采用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按市县(区)联动、共同支持的原则,对县(区)奖补事项,市专项资金承担50%,县(区)按照本政策予以配套。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1. 支持创建国家、省新兴产业基地。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基地300万元、省级基地200万元的奖励,用于基地产业类项目建设。

2. 支持建设市级新兴产业基地。鼓励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被市政府认定为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基地产业类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建设,新入选省重大工程、重大专项的,对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1. 以区县为单位(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列),根据每年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考核体系企业户数,按每户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区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2. 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位于全市前50名企业,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每户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

3. 对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连续2年入库税收增速不低于10%,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新开工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新设备购置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同一项目从建设之日开始可连续两个周年享受,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

1.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通过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20万元。

2.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建有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用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按年度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同一家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涉及同类奖励的,不叠加享受奖励。对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本息,列入市信用体系负面清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资金安排事项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工作,以及下达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奖补事项评估所需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8日印发的《黄山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4号)同时废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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