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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砍人被反杀案:法律不能期待公民遇险时仍是温顺的羔羊

申文波lawyer 深度辩护 2021-03-09

题记: 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能期待他人在遭遇生命危险时仍做一只温顺的羔羊,引颈受戮任人羞辱宰杀。


作者|申文波(法律人,微信号:rxqn12345


近日,江苏昆山发生的一起命案引起网友热议。事情起因于一起交通事故,一宝马车为了超车而压白线闯入电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宝马车主刘某某在对电动车主进行殴打后,又从宝马车上取出长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不料长刀脱手落地被电动车主捡起,电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针对电动车主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的人认为于某某反击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应当无罪,也有网友认为于某某的反击属于为民除害应当得到褒奖。这些基于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往往与司法实践相矛盾,那么到底于某某的行为能否评价为正当防卫呢以及案件的辩护点有哪些,我想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何为正当防卫┆


关于何种情况下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条文不难看出构成正当防卫必需满足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既面临的侵害必需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时间条件既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防卫较适时;意思条件既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思;对象条件既防卫对象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最后一个条件是限度条件既防卫手段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如行凶、强奸、杀人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不算过当,这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


┆于某某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于某某的行为可以分两段进行考虑:第一阶段是在面临宝马男挥刀砍击后,捡刀反击阶段:第二阶段是在宝马男逃跑后,于某某继续追击挥砍阶段


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于某某反击阶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因如下:


首先,宝马车主的挥砍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电动车主反击具有正当性。宝马车主试图变道超车不成,进而殴打电动车主,已经违法。在殴打尚不能满足宝马车主刘某某的发泄欲望时,又从车里取出长刀对电动车主于某某挥砍。此时,于某某有理由认为自身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再不反击,极有可能会成为面前这个满身纹身、面目可憎之人的刀下之鬼。面临随时可能被再次砍杀的危险,于某某捡刀反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做法,主观上应认定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反击。


其次,于某某并未持刀伤害已经停止殴打的第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在宝马男持刀挥砍于某某之前,同车男子也曾对电动车主进行过殴打,但于某某在捡起长刀后并未对同车男子进行反击,可见其目的仅在于制止宝马男的不法侵害,符合防卫对象条件。


最后,反击阶段的行为没有超出了必要限度。于某某在面临可能随时失去生命的暴力性犯罪时,捡长刀进行反击是确有必要的,没有超出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此阶段的行为即使造成宝马男刘某某死亡,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于某某追砍阶段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如果于某某在捡刀反击后并未追砍宝马男,那么余某某的行为很难被定性为犯罪。但本案于某某存在第二阶段的追砍行为,对于该阶段的定性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旦追击阶段的行为被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于某某将面临较高刑期的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仅有的视频资料,我认为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种,于某某追击阶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查明,宝马男在多次挥刀砍于某某时伴有''杀了你''之类的言论,于某某反击阶段的行为并未使宝马男丧失继续侵害和反击的能力。那么此时于某某有理由相信宝马男向宝马车方向奔跑并非为了逃跑,而是为了寻找武器继续实施侵害,追击行为具有必要性,不存在防卫过当和事后防卫的问题。


第二种,于某某的追击阶段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查明,于某某反击阶段的行为已经造成宝马男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那么于某某的追击行为就欠缺必要性,手段和强度则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法院很有可能最终认定于某某追击阶段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于某某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值得注意的是于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反击阶段和追击阶段。即使最终认定追击阶段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伤人罪,也不必然没有辩护的空间。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经法医验伤后查明,导致宝马男死亡的致命伤形成于反击阶段,追击阶段的挥砍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则虽然发生了宝马男死亡的结果,但该结果也不能归因于余某某追击阶段的行为。换言之,于某某仅需承担较轻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并不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既遂的刑罚。同时,于某某使用的工具并非自己的,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些都应当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能期待他人在遭遇生命危险时仍做一只温顺的羔羊,引颈受戮任人羞辱宰杀。在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时,并不能仅考虑结果是否过当,还要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综合进行判定。不能将正当防卫的规定束之高阁,立而不用将有损法律权威。期待法院能以正当防卫宣判于某某无罪或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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