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前沿】——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目睹家暴儿童
《反家暴法》已正式实行一年多,您对这部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了解多少呢?怎样才能充分的行使这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呢?实际上,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夫妻间的事,子女在目睹家庭暴力后同样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的权益。越秀法院的一份裁定明确法律应当守护目睹家暴儿童!
张先生脾气暴躁 ,经常对李女士拳打脚踢,有时甚至当着儿子的面辱骂李女士。终于李女士决定要起诉张先生离婚,得知李女士起诉离婚后,张先生再次对李女士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并且,这一切都被他们儿子看到了,给儿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李女士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范围也包括了儿子。此后,李女士和儿子一直在外租房生活。
在这6个月的保护期限内,因受到法律的震慑,张先生不再骚扰李女士和儿子,儿子的紧张情绪有所缓解。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后,儿子再度变得异常紧张。果不其然,在6个月的保护期限刚过去不久,张先生就提出要求说要接走儿子共度周末。但由于目睹家暴事件对儿子的消极影响仍在持续,儿子并不愿意和张先生接触。因此,李女士明确告知张先生,儿子目前仍处于极度不安的阶段,希望待儿子不再恐惧与其接触之后再说。但张先生认为这是李女士在从中作梗,在没有提前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多次到儿子就读的学校,等儿子放学,企图在没有老师监管的情况下把儿子带走。张先生的做法令儿子十分恐惧,坚定地表示拒绝并且反抗,但张先生仍坚持阻止儿子离开,不断地尝试把儿子带走。经过的同学都看到了两人纠缠的画面,终于在老师及保安的介入下,张先生才肯离开了。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后,李女士已经非常谨慎,尽量亲自接儿子放学,同时也让其父母协助接送,确保儿子不要因此受到影响。但长期下去也不是办法。而且,张先生这种不定时的“探访”行为确实又再一次给未成年的儿子带来伤害。
李女士就这个问题再次求助于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李小非主任一直十分关注反家暴领域的法律研究。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了解儿子目前的状况后,在与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决定要以儿子的名义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本案中的申请人并非是直接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一方,而是一位目睹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未成年人,这似乎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符,似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家庭暴力对目睹儿童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在社会各界有着普遍共识的。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修订《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就专门规定了对目睹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明确提出避免相对人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及少年进行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行为。这是因为目睹家暴事件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尚不成熟,其目睹家暴事件所受到的打击和伤害不亚于直接遭受家暴事件的当事人,如果再面临相关人的暴力、骚扰行为,也同样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因此,在面临这种伤害或伤害的风险时,应当可以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先生作为儿子的父亲,在法院还未判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约定之前,拥有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这怎么就成为了家庭暴力行为?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儿子因目睹父亲张先生对其母亲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内心十分恐惧张先生,亦十分抗拒与其接触。在法院签发的张先生禁止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包括儿子)失效之后,张先生不顾儿子意愿,在儿子多次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见面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儿子接触,甚至限制儿子随外公外婆离开,这无疑是对儿子精神层面及人身自由方面进行侵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在暴力影响消除之前,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阶段性地隔绝施暴家长一方与儿子的联系,是消除暴力行为影响的一个重要措施。
法院受理本案后,十分重视,聘请了社会观护员到儿子所在的学校与儿子进行谈话,也向校长、班主任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出具了调查报告,确认儿子目前仍处于十分恐惧张先生的阶段。之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团队的李小非主任与黄晓颖律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也参与了本次听证会。听证会上审判长主动协助双方调解,并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教导,希望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