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丨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婚更难了吗?
▲离婚需谨慎,凉一凉再说
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婚更难了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了解离婚冷静期,到底什么情况下适用?
先来看国家层面的规定: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再说说广东省高院前不久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当中对冷静期的规定:
《指引》明确,冷静期分为两种:当事人在庭审时过于激动、不理性,可以适用“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20日;一方积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主动修复感情的,可适用“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60天。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高院还是广东省高院的规定,冷静期都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冷静要经双方同意
首先,依据最高院的规定,适用冷静期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因此并不会出现所谓法院随意借机延长审限,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的情况。
▶冷静期不白等
其次,冷静期内各方不是坐等时间经过,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要么修复情感、要么做心理疏导,或开展调解工作,总之一句话,要围绕解决该起家事纠纷做正向的工作。
▶冷静期可终止
最后,冷静期是可以叫停的。广东省高院的规定当中就明确了:“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有利于判断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此外,此次广东省高院的《指引》还解决了家事案件纠纷处理的一个常见BUG,值得留意。
▲如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我们都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叫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离婚案件原告一方如不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对方又表示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的话,原告一方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原告方当然可以等足六个月再次起诉,算作是用程序的方法解决实体性的婚姻关系问题。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但实践中令人不大接受的是,大量案件中的被告一方虽然在法庭上主张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还有感情,但实际上又不采取任何情感挽回的具体措施,甚至根本与原告一方互不联系、纯粹利用程序拖延时间。
针对这一问题,广东高院的《指引》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制度当中配合提出了“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指引》第30条规定了针对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也就是说,针对笔者上面提到的BUG,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不能再“只动口,不动手”了。
同时,为了防止“只做计划不实施”,《指引》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由此看来,“情感修复冷静期”非但不会空设,不会使得离婚变得更难,配合“情感修复计划“制度,反而有可能高效率地解决那些不存在婚姻过错情形、但又无法挽回的死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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