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大数据丨傻傻“被小三”:我该怎么保护自己?
小三,这个词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带有明显的道德倾向性:对于恶意破坏夫妻感情的人,我瞧不起你! 然而,在近期热闹非凡的吴秀波出轨门事件中,似乎大家的火力更加集中到对渣男的讨伐,对于小三的骂声是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为小三抱不平的情况,觉得她也挺可怜的,付出真情换来的却可能是牢狱之灾。确实,事件中的小三也是挺可怜的,但她也挺可恨的不是吗?明知不能为而为之,以为自己是倚天屠龙记的赵敏,偏要勉强吗?
吴秀波出轨事件(图来源于网络)
事实上,这“可恨”和“可怜”往往都是相辅相成的。从五美律所刚刚发布的婚外情系列大数据报告可以看到:从财产的角度,作为小三付出青春换来的金钱很有可能最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大部分法院都支持原配提出的配偶在婚内转移、赠送给小三的财产需要返还的主张。(文章链接:从大数据报告看原配如何夺回财产)
同时,在统计数据当中,有约13%的案例显示存在“被小三”的情况,即所谓小三主张自己在和对方交往的过程中是不清楚对方已婚的。这样的情形,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也遇上过不少。那么,像这种“被小三”的情况,交往期间所取得的另一方赠与的财产需要返还吗?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以案说法
案号:(2016)赣0191民初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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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原告涂云爱与其丈夫周红军于200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被告郭小艳与原告涂云爱的丈夫周红军相识,双方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同居。2015年底,郭小艳得知周红军已组建家庭的事实。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周红军向郭小艳的尾号为1988的银行卡转账共计213600元。
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财产中不可分割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无重大理由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原告涂云爱与案外人周红军是夫妻关系,周红军向被告郭小艳转账的213600元,属于涂云爱与周红军的共同财产。涂云爱主张该转款是周红军对郭小艳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周红军对郭小艳的转款事前未经涂云爱同意、事后亦未得到涂云爱的追认,故涂云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有权利主张周红军单方赠与财产给郭小艳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无效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赠与取得的财产,郭小艳应当予以返还。
上述案例中的郭小艳,我们很难说她是传统意义上的小三,她不是主动破坏对方的家庭,而是因堕入渣男的温柔陷阱而“被小三”的。在她一次次提出质疑的时候,对方仍然脸不红心不跳地否认已婚事实,甚至在郭小艳进一步逼问的情况下拿出假离婚证继续欺瞒。因此,至少从情感上,我们认同这些“被小三”当事人值得同情,甚至赞同法律应该对她(他)们网开一面。但是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该返还给原配的钱还是一分不少要拿回去!
因为婚姻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不会开放供公众查询。再加上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瞒天过海,“被小三”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并不少见。对此,笔者结合大数据统计的结果及长期从事家事法律业务的经验,针对可能或者正在“被小三”的当事人提出如下的建议:
首先应尽量避免长时间的非婚同居。到了适婚年龄,该结婚的还是得结婚。别以为结婚不结婚相处模式都差不多,就不在意那一张纸了。我国法律是不保障非婚同居的,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关系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在提出结婚想法后,另一方千方百计拒绝或拖延的,这个时候就得小心了!既然是两情相悦,为何对方迟迟不同意结婚?对方是否有所隐瞒呢?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想办法多方求证。比如说,可以和对方身边的不同朋友多聚聚,又或者说让对方带自己回他老家去见见家里的人。又或者要求与对方一起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比如公司年会等等。如果对方表现得落落大方,自然介绍两人的关系,那有所隐瞒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反之,如果对方推三阻四、找各种理由拖延回绝的,那自己就必须谨慎审视两人的关系了。
再者女生要保护好自己,尽量避免婚前怀孕。遇人不淑还意外怀孕可谓是雪上加霜,进退两难。打掉孩子吧,情感上备受煎熬的同时也会给身体带来极大的伤害负担;咬咬牙生下孩子,以后生活的压力、周遭的舆论以及孩子成长的环境等现实的困难会接踵而来,原本美好的生活或许会变得复杂艰难起来。
以案说法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8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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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毛菊芳与第三人周金松于200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9日登记离婚。2015年8月,第三人周金松与被告丁凯琳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7月,被告丁凯琳怀孕。后因第三人周金松要求,丁凯琳前往医院做人流手术。
为此,第三人周金松与被告丁凯琳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甲(周金松)乙(丁凯琳)双方自2015年相识,后双方发生两性关系。2016年2月22日,周金松曾汇款65000元给丁凯琳。2017年7月20日乙方意外怀孕,现应甲方的要求要把孩子打掉,但由于打胎会给乙方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根据医生的意见是打胎后会造成乙方以后很难怀孕,而且打胎需要相关费用,身体后续保养也需要一定费用,故打胎也给乙方的身体造成很大的影响,现甲方决定支付乙方10万元作为对乙方的各项补偿,甲方已经于2017年8月6日支付过壹万元,另外甲方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乙方壹万元,自2017年9月开始每月的20日支付乙方5000元直到款项付清为止。”
2017年9月4日,第三人周金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丁凯琳30000元补偿款。原告知悉上述情况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全部赠与财产。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性行为的忠实,即双方之间都应忠实以对方为唯一的性伴侣。我国的传统道德与民间风俗也要求夫妻之间要感情相互忠诚而专一,谴责并唾弃婚外情行为。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倡导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我国传统道德与民间善良风俗,应予谴责。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只有2016年2月22日,第三人周金松曾转账给被告丁凯琳人民币65000元,其他银行流水中并不能直接证明都是赠与给被告丁凯琳的。故本院认定周金松实际赠予丁凯琳的款项为65000元。该笔款项系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占有其中的一半份额即32500元,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本属原告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予返还。
对于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属于第三人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二被告的婚外情行为虽是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但第三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本身并不具违法性,发生婚外情也并非被告一人过错,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属于第三人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第三人周金松因造成被告丁凯琳身体伤害而做出的补偿约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且该协议也并未履行完毕,故原告依据赠与协议无效请求返还该协议项下财产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在与第三人交往期间其实是两次怀孕,第一次怀孕期间,第三人表示不愿意要小孩,便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导致宫腔粘连。后被告再次怀孕,医生告知如果再次堕胎将导致闭经及不孕不育。此时被告才提出与第三人结婚,第三人方才告知被告其已婚,不可能和被告结婚。此时,被告不得已选择再次堕胎。
不难看出,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主要考虑的是原配的财产利益,也许所谓小三在某种程度上也值得同情,但一旦面临原配主张权利,法律的天秤还是会向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倾斜。
在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处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因原配生育的是女儿,所以男方隐瞒已婚事实,在与婚外第三人交往期间哄骗第三人把孩子生下来,后来东窗事发,男方选择回归家庭,与婚外第三人一刀两断,从此不再有所牵连。从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来看,男方的做法是回头是岸,保护了一个家庭的完整;然而,不得不说,男方的做法也给这位“被小三”的女性和他们所生的孩子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所以,女性朋友们要带眼识人,也要懂得保护好自己。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觉得这些“被小三”的当事人其实挺无辜的。她们没有破坏别人家庭的想法,付出了青春、在经济上得不到回报、还可能赔上身体的健康、承受舆论压力……难道她们就没有反击的方法吗?
有的!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就曾经为“被小三”的一方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中,男方与老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以未婚的身份追求我方的当事人,并在交往过程中使用种种手段隐瞒其已婚的身份,最终东窗事发。我方当事人当断则断,选择马上分手,并找到律师要求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经过律师团队的细致工作,在诉讼中证明了男方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以承诺结婚为前提与我方当事人交往,最终导致我方当事人怀孕并流产的结果。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男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除了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相称,还可以追究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总之,被小三错不在己,是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给那个渣男一记暴击吧!
本周,我们还会持续推送婚外情系列大数据报告之精神损害篇与刑事风险篇,记得锁定“家事法律圈”哦。
成
功
案
例
推动立法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即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成功申请行为保全
往
期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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