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丨北上广三地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调整问题的数据分析报告
本报告以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为资料来源,对2010年至2018年间北京、上海、广东省三地法院涉及调整抚养费诉求的共159份判决书进行筛选、分析并总结出以下报告内容。
一、基础数据统计
关于数据库
(一)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经筛选,北京、上海、广东省三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判决书共159份,其中广东省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73份,上海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51份,北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35份。
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上、广东省三地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占比46%。其中,在159个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诉请调整抚养费的有效案件共有78个,占比49%,其中广东省的有效案件有41个,上海有效案件23个,北京有效案件14个。
(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在78个诉请调整抚养费的有效案件中,诉请减少抚养费的有效案件有48个,占比62%;诉请增加抚养费的有效案件有30个,占比38%。
(三)诉求支持情况
在诉请减少抚养费的有效案件中,广东省辖区内法院判决不允许减少抚养费(即维持原有标准)的案件有15个,占比60%;判决允许减少抚养费(即判决变更)的案件有10个,占比40%。上海辖区内法院判决维持原有标准的案件有8个,占比53%;判决减少的案件有7个,占比47%。北京辖区内法院判决维持的案件有4个,占比50%;判决减少的案件有4个,占比50%。
在诉请增加抚养费的有效案件中,广东省16个有效案件中,判决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有15个,占比93%,判决维持抚养费的案件仅1个,占比7%;上海8份案件中,判决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有5个,占比62.5%,判决维持抚养费的案件仅3个,占比37.5%;北京6个有效案件中,判决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有5个,占比83%,判决维持抚养费的案件仅1个,占比17%。通过对比,不难看出,通过法院诉请减少抚养费获得支持的难度要远高于增加抚养费。
二、法院对调整抚养费的考量因素总结
(一)当事人的诉请理由
1.诉请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当事人在诉请法院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主要的诉请理由如下:
(1)原定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占所有诉请理由的57%。
(2)抚养孩子一方有经济压力,占所有诉请理由的30%。
(3)因为移居境外等生活环境发生变化,抚养费需要增加等原因,占所有诉请理由的7%。
另外,还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以对方收入增加或者对孩子不够关心等理由向法院诉请增加抚养费。
针对上述诉请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法院的处理意见分别如下:
(1)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原定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的理由,法院的观点是,主要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另外再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考察是否存在不能满足孩子实际生活所需的情形。
(2)针对当事人主张的“抚养孩子一方收入减少有压力”的理由,法院的观点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当事人证明对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及自己的经济能力受限的证据是否充分。
(3)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因为生活环境发生变化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法院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是否对孩子的抚养构成实质性影响。
2.诉请减少抚养费的事由
在诉请减少抚养费的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诉请理由以及占比如下:
(1)无力负担原定高额抚养费,占所有诉请理由的42%。
(2)收入降低或不稳定,占所有诉请理由的31%。
(3)离婚协议显示公平,占所有诉请理由的10%。
(4)认为抚养费超过孩子实际需求的,占所有诉请理由的6%。
另外,还有个别案件当事人以自己要赡养老人、有再婚家庭的孩子需要抚养、探望权受到侵犯等理由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的。
针对上述诉请减少抚养费的理由,法院的处理意见分别如下:
(1)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法负担原定高额抚养费”,法院的处理意见是,抚养费数额是双方离婚时约定的,且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已充分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条件、子女的抚养所需等问题,对其支付能力应是清楚的,若无证据证明存在重大变迁的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2)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收入减少无力负担抚养费”,法院的观点是,由主张减少抚养费一方提供收入或支出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若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无力负担抚养费的,法院也不予支持。而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会判决减少抚养费的情形都是当事人的确证明了收入或支出发生重大变化,且减少抚养费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需求。个别案例法院会综合考虑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能力,若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能力尚可的,也会判决适当减少抚养费。
(3)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主张的观点是,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应予以认可。其次,在签订协议时,应已充分考虑自己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对未来的经济预估。最后,再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以及孩子的实际需求,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抚养费作出适当的调整。
(4)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远超过子女的实际需求”,法院的意见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系子女在日常生活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需求,并非指最低生活所需,该需求与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成正比,父母经济条件较好的,理应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更为优越的物质保障。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二)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
如上图所示,法院在审理抚养费调整的案件中,影响其作出判决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点:
1.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占比49%。
2.是否有证据证明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化,占比42%。
3.子女支出大幅增加比如疾病或出国等占比4%。
4.考虑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的占3%。法院在少部分案件的判决中,会综合考虑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情况,收入的高低会影响法院对抚养费调整的浮动范围。
不难看出,影响法院判决的最主要因素是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收入或支出发生变化,这两个因素占比高达91%。另外还有极个别的案例法院还考虑离婚时大部分财产给了抚养孩子一方和再婚生育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
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我们了解到北京、上海、广东省三地法院在判决抚养费调整案件中的审判思路和裁判准则,并总结成报告,以期为律师同行提供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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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抚养权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最看重什么?——婚姻家庭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大数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