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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 | 已婚男女必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变化

随着时代变化,婚姻家庭中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现象,同时也产生很多新问题,《民法典》在既有原则和价值基础上,做出了与时俱进的回应。比如离婚冷静期制度、家务经济补偿制度、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等。这些新的规定一出来,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那《民法典》这些新的变化,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今天,五美律所李小非律师与欧美欣律师共同为大家解答。





离婚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的历史沿革


(一)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当中早已有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权利的限制,其实就是一种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近些年,随着家事审判改革在全国的推行和深入,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层面上,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制度。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广东省高院2018年7月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下称《指引》)当中明确将离婚冷静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庭审时过于激动、不理性,可以适用“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20日,计入审限;另一种是一方积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主动修复感情的,可适用“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60天,不计入审限。


以上的这些制度,基本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体系。




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协议冷静期是《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项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在于让婚姻中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经过更多的考虑,在离婚率日益走高的当下,弘扬和谐、美满、理性的家庭观念。立法的初衷毫无疑问是好的。但是因为《民法典》尚未生效,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三、关于冷静期制度的疑惑解答


(一)协议离婚冷静期会不会成为家暴的温床?

家暴背后的逻辑是夫妻之间的控制关系。在这种控制关系仍然存在的状况下,夫妻之间很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因此,30天的协议离婚冷静不会成为滋生或者助长家暴行为产生的温床。因为在家暴发生时,夫妻双方不存在协议离婚必备的平等人格。倘若因为偶然因素,存在家暴的家庭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那么,在不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也很可能侵害到受家暴者的基本权利。


在家暴发生时,受害者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第一,因为控制关系的存在,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无法对自身所处的婚姻做出客观评价。为了逃离婚姻,受害者甚至会做出净身出户的妥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更适合的离婚方式是诉讼离婚。


第二,在诉讼离婚期间,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与子女在家庭中免受施暴者的伤害,保证自己与子女的人身安全。比起让受害者独自面对,并与长期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恐惧之源商议离婚条件,诉讼离婚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依靠,一个心灵的庇护所。


(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会不会助长家暴行为?


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随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冷静期的适用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适用。


冷静期的设置是需要达到一定目的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规定了,在情感修复冷静期中,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是需要积极、主动的修复感情的。因此,施暴者如果假借情感修复冷静期的名义实施家暴行为,继续加害受害者,是可能面临司法强制措施的惩戒的。


冷静期是可以叫停的。广东省高院的《指引》当中就明确了:“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婚姻弱势方保护





一、家务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婚姻中因家务劳动牺牲较多的弱势方。比如我们经常说的全职妈妈或者是全职爸爸,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婚姻法中对于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获补偿的规定仅限定在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这一情形之下。但《民法典》已经将这个前提条件删除,所以未来,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适用会更广泛。


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承担义务的多少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来确定。家务经济补偿是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即使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在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仍可以要求家务经济补偿。



二、离婚诉讼中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一)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规定,如果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实施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一方与他人非婚生子(即人们常说的生育私生子)而导致双方离婚,部分法院也会支持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做了一个大数据报告对此展开详细的分析。就拿出轨这一问题而言,在因为一方出轨,另一方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申请的案件中,法院支持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占86%,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案件占14%,其中只有31%左右的案件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余的55%只是达到了普通的出轨以及暧昧的程度,但法院还会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如今,《民法典》还新增了一个兜底条件,即存在其他重大过错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日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也意味着,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还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占有优势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免除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包括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未婚生子的个案,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实践中,很多的案例都出现孩子的父亲以其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对于上述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孩子的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孩子与孩子的爸爸存在亲子关系。待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后,就可以通过起诉抚养费纠纷,要求孩子的父亲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标准

在父母具有固定工作的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会以父母工资收入作为参考标准。在父母无固定工作,如经商、写作、网络直播等自由职业者的情况下,孩子抚养费的认定标准是会根据实际抚养孩子的支出、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以及孩子所处的年龄阶段酌情认定的。


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而言,抚养费的认定是没有差别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父母往往不止一个子女,在父母一方存在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单个子女的抚养费还是有可能被摊薄的。

文章来源:广图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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