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家事谈|“孩子你休想见!” ——面对“探望难”,我们有新招
导言
父母探望孩子,本是依法有据、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实现探望孩子的愿望,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因未成年人探望权行使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不管是离婚争议过程中还是抚养权既定之后,“探望难”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家事,但接触得越多,越发现这是一个社会问题。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长期缺乏一方的关爱,往往容易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陷,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面对“探望难”,让五美律师帮你出招!
招式一: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
在离婚争议过程中,常常出现一方故意将孩子藏匿,不让另一方与孩子见面的情形。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我们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因此针对上述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
招式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配合探视孩子。若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我们可以就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招式三:《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和《家庭教育令》
随着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行,“探望难”问题有了新的解决途径。
在上海的一个案例中,周女士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后,周女士想要探望自己的儿子却变成一种奢望。对方当事人李先生不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探望义务,周女士只能一次次向法院请求帮助,“探望难”的问题持续了六年之久。近日,根据最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宝山区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上海市执行阶段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按照离婚调解书的约定,与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履行义务人李先生违反,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式四: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近日,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署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提示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双方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有利于日后探望权的实现,可以有效降低未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图片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五美律师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呼吁离婚后的父母做友好父母,成年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并不因此而变化,应当相互配合,尽量避免因探视纠纷导致对未成年子女的二次伤害。我们也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有效举措,让“探望不再难”。
律师介绍
李小非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六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主任
广东省三八红旗手
广州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团成员
广东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白云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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