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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家事谈|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让亲爱的ta有个安稳的家

周静岚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案情回顾



王阿婆是陈阿公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居住的房子是陈阿公2004年购买的,登记在陈阿公名下。2015年,陈阿公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决定由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大陈来继承该房屋,同时王阿婆享有其中一间卧室的居住权,可以住到阿婆去世。2017年,陈阿公却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大陈。过户后,老两口还是照常居住,直到2021年1月陈阿公去世。老人一去世,大陈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找上门来、更换门锁,要求王阿婆限期搬离。


王阿婆了解到《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于是,拿出陈阿公的遗嘱公证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同时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


大陈辩称,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而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在2017年就共同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父亲已经改变了主意,原来安排居住权的遗嘱不用再履行了;自己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阿婆的居住权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不同意继续为王阿婆登记设立居住权。



争议焦点


1

陈阿公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王阿婆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2

陈阿公与儿子大陈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3

房产已经过户给大陈是否影响王阿婆的居住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阿公订立遗嘱时虽然还没有居住权制度,但遗嘱自其2021年1月去世时开始发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从陈阿公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以及前妻的陈述来看,离婚后,房子已完全归陈阿公个人所有,他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房产。陈阿公订立遗嘱为王阿婆设立居住权,意思清晰、安排明确并办理了公证,符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陈阿公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与大陈口述约定价格82万元也不吻合,且无论是10万元还是82万元,大陈都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确凿证据,再加上之后陈阿公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佐证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陈阿公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陈阿公也没有撤销遗嘱,并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王阿婆居住问题,所以不能因提前过户就认为其改变了安置王阿婆居住的意思表示。大陈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陈阿公的意愿,尊重王阿婆享有的居住权益。


此外,法官从正常生活需求和相邻为善的角度,确认王阿婆对房屋的居住权还应包含该房屋的共用区域,以便其真正能够在房屋中安心居住。否则,机械地执行陈阿公遗嘱中仅指定一间卧室供王阿婆居住,会让王阿婆进不了门、出不了屋。


Q

什么是居住权?

A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是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结果。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已经设立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处于有效期内的房屋,即使第三人因购买和物权登记行为而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其所购房屋。




Q

如何设立居住权?

A

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也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区别于合同设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五美律师说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时要考虑房屋的未来使用情况,条款尽量清晰、明确。上面提到的案例,老人就只在遗嘱中写了:“我这一套房屋当中,留特定的某一间给我的老伴居住到她百年归老为止”,但未提及老伴在使用此房屋的时候,是否能使用房屋的公共区域,也由于没清晰列明细则,老人去世后。老伴就因房屋的使用问题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争议。


对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五美律师不建议提前过户。如果将房屋提前过户给继承人,立遗嘱人将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权,无论将来是想要变更遗嘱,还是说想要保证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变得困难重重。


最后,设立遗嘱的同时,建议指定遗嘱执行人,以确保在遗嘱生效时居住权人的权益能够实现,同时也协助立遗嘱人实现遗愿。


律师介绍

李小非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六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主任

广东省三八红旗手

广州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团成员

广东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白云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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