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家事谈|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让亲爱的ta有个安稳的家
案情回顾
王阿婆是陈阿公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居住的房子是陈阿公2004年购买的,登记在陈阿公名下。2015年,陈阿公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决定由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大陈来继承该房屋,同时王阿婆享有其中一间卧室的居住权,可以住到阿婆去世。2017年,陈阿公却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儿子大陈。过户后,老两口还是照常居住,直到2021年1月陈阿公去世。老人一去世,大陈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找上门来、更换门锁,要求王阿婆限期搬离。
王阿婆了解到《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于是,拿出陈阿公的遗嘱公证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同时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
大陈辩称,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而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在2017年就共同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父亲已经改变了主意,原来安排居住权的遗嘱不用再履行了;自己现在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阿婆的居住权没有登记就没有设立,不同意继续为王阿婆登记设立居住权。
争议焦点
1
陈阿公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王阿婆享有居住权的依据?
2
陈阿公与儿子大陈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3
房产已经过户给大陈是否影响王阿婆的居住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陈阿公订立遗嘱时虽然还没有居住权制度,但遗嘱自其2021年1月去世时开始发生效力,此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并增设了居住权制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从陈阿公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以及前妻的陈述来看,离婚后,房子已完全归陈阿公个人所有,他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房产。陈阿公订立遗嘱为王阿婆设立居住权,意思清晰、安排明确并办理了公证,符合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定要件,并不需要在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陈阿公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万元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与大陈口述约定价格82万元也不吻合,且无论是10万元还是82万元,大陈都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确凿证据,再加上之后陈阿公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可以佐证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陈阿公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陈阿公也没有撤销遗嘱,并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王阿婆居住问题,所以不能因提前过户就认为其改变了安置王阿婆居住的意思表示。大陈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陈阿公的意愿,尊重王阿婆享有的居住权益。
此外,法官从正常生活需求和相邻为善的角度,确认王阿婆对房屋的居住权还应包含该房屋的共用区域,以便其真正能够在房屋中安心居住。否则,机械地执行陈阿公遗嘱中仅指定一间卧室供王阿婆居住,会让王阿婆进不了门、出不了屋。
Q
什么是居住权?
A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是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结果。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已经设立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处于有效期内的房屋,即使第三人因购买和物权登记行为而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其所购房屋。
Q
如何设立居住权?
A
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也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区别于合同设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五美律师说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时要考虑房屋的未来使用情况,条款尽量清晰、明确。上面提到的案例,老人就只在遗嘱中写了:“我这一套房屋当中,留特定的某一间给我的老伴居住到她百年归老为止”,但未提及老伴在使用此房屋的时候,是否能使用房屋的公共区域,也由于没清晰列明细则,老人去世后。老伴就因房屋的使用问题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争议。
对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五美律师不建议提前过户。如果将房屋提前过户给继承人,立遗嘱人将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权,无论将来是想要变更遗嘱,还是说想要保证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变得困难重重。
最后,设立遗嘱的同时,建议指定遗嘱执行人,以确保在遗嘱生效时居住权人的权益能够实现,同时也协助立遗嘱人实现遗愿。
律师介绍
李小非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六届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主任
广东省三八红旗手
广州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团成员
广东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白云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你的幸福 五美来守护
让法律成为人们家庭生活的必需品
五美家事谈
五美家事谈|“孩子你休想见!” ——面对“探望难”,我们有新招
大数据报告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2022年3月)大数据报告丨广、佛、深地区近三年法定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一)大数据报告丨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
大数据报告丨北上广三地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调整问题的数据分析报告
五美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丨母亲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五美为父亲保住了女儿的抚养权成功案例丨五美律师为目睹家暴儿童申请保护令,成功推动我省反家暴相关立法成功案例丨二审翻案,五美为当事人在一审基础上额外争取了十几万补偿款
成功案例丨五美律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