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节约”,判刑8个月
只顾眼前利益千方百计,想钻安全的空子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该来的惩罚
不会晚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
公布3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如此“节约”,企业遭殃
为节约生产成本2022年,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
经查,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
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二:拒不整改,多次擅自开工
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
拒不整改,擅自开工生产
危险作业罪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被检查发现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案例三:铁皮简易房“藏”危化品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罪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广东省东莞市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铁皮简易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
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新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勘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犯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在此
奉劝相关企业
安全生产不可忘
想要发财先学法
违法行为必被捉
酿成事故悔莫及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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