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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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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黑水县芦花镇人民政府在芦花镇四美村发现烟点,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系四美村村民达某某(男)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芦花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达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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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不准”
如遇森林草原火灾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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