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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

1月11日8时55分许,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

日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金达威公司组织工人对污水处理池面北侧加高的围栏角铁进行加固焊接,并在污水处理池外侧搭设脚手架,进行铁皮瓦安装。

事故发生地航拍图

8时54分

焊工芦某华爬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围栏上方焊接,火花持续掉落池面

8时55分

焊工芦某华发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位置出现烟雾。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打开消防栓阀门、井口上方喷水等灭火消防措施。

8时55分27秒

发生闪爆,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张某忠、刘某才、周某展和林某志死亡,芦某华、郑某盛重伤。

事故现场

动火作业核查情况


① 实际动火时间早于许可动火时间,在作业许可证审批并经当班班长验证之前就已开始实施动火。② 申请单位审核审批人江某城、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人罗某友未到现场审批,罗某友审批前未对气体采样分析。审核审批人江某城、罗某友均未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③ 作业许可证上动火人与实际动火人不一致。④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未在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交底,未查验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上“安全交底人”和“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许可证情况”为替签。⑤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审批期间,安全环保部经理在岗,却未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审批人职责。⑥ 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安全措施情况表述为“并已采取覆盖、铺沙等手段进行隔离”,但现场仅采取覆盖麻袋浇水淋湿的手段,并未采取铺沙等其他手段进行隔离。

事故原因

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的橡塑保温材料,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污水循环管和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进入污水处理池,因污水处理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浓度,继而引发污水处理池闪爆。

追责情况

① 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副工段长谢某刚、安全环保部三级安全专员罗某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② 金达威公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车间主任7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③ 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城市管理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海沧区应急管理局6个单位和部门,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一并做出书面检查;海沧区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点击阅读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敲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票的审核签字

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

每一个环节都是特种作业安全的保障

认真对待作业票审核

对自己、工友、企业安全负责

牢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
●来源: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邢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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