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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判决以劳务修复生态环境!

首次适用

以劳务代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

重庆四中法院

      6月8日,市四中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付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这是市四中法院办结的首例劳务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位于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的自家房屋前、农地周围(禁猎区)安装了废弃渔网,猎捕范围为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截至2020年3月25日案发,共有17只野生鸟类因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鹗7只,“三有动物”戴胜1只,另有普通鸟类乌鸫、白鹃鸰、金翅雀、山麻雀等9只。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付某某为了防止鸟类侵食农作物,采用布置渔网的方式保护其私人利益。虽然付某某不是故意为了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实施前述行为,但付某某因其设置渔网的先行为对粘到渔网无法逃生的野生鸟类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却未履行,导致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内的17只野生鸟类死亡的后果,据此能够认定付某某对案涉17只野生鸟类的死亡存在过错,且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以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领角鹗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戴胜、乌鸫、白鹃鸰、金翅雀、山麻雀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由此认定付某某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8000元。考虑到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经济能力赔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自愿以劳务代偿,且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基层组织监督实施,具有切实履行的保障性,市四中法院遂当庭宣判:


      一、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方案》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      二、付某某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则应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该款支付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人破坏的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而劳务代偿就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在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侵权人同意让其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本案确定由付某某通过从事巡山护林、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其破坏的已无修复可能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以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既遵循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客观上达到了情理法的结合,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环资庭  翟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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