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集成电路人才引进政策汇总,哪个城市最给力?

编辑部 半导体行业观察 2019-11-10


人才是行业发展的第一要素。作为国之重器的集成电路产业,不仅是个技术、资金密集的产业,更是一个需要聚集大量高层次人才的产业。


然而,据2018年8月发布的《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白皮书(2017-2018)》显示,目前我国集成电路从业人员为40万人,但是按总产值计算,需要70万人,人才培养总量严重不足。各地政府为更好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也纷纷出台各项人才引进政策。


上海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一、设计人员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三)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已经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六)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核心团队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成立两年以上,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不低于5%;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近两年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以上。


三、设计人员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金额,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对社会及所在企业的贡献、岗位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确定,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核心团队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对经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依据其对社会及所在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核心团队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深圳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1.引进人才: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人才,按行业高端、行业精英、中层骨干、专业技能等层次,分别给予总额为5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分3年发放;


2.留住人才:对企业年薪(税前,下同)15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管理中层,按照其税前年薪最高25%,每年给予员工奖励支持,每人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总额。每家企业享受奖励的人员不超过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总数的80%,且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3.培养人才:在校生参与企业集成电路工程实践,在签署合同并开展工程实践不少于6个月后,可按每位学生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实践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企业家在辖区学校担任客座教授,或者辖区高校教师担任本辖区企业导师且共同开展项目的,按每位导师每年6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一、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二、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南京


《“创聚江宁”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一、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要求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首次在南京创业,并在江宁区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旅游业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应符合我区“3+3+3”等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熟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三、创业方式分为初创式和嫁接式两种。


1.初创式,是指申报人已经或将在江宁区自主创办企业。


2.嫁接式,是指由本土企业引进申报人合作创办新公司,申报人须持有新设立企业30%以上的股份,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本土企业一般应是在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一企业同一批次不可嫁接多个申报人。


四、创办企业获创投机构(含落户载体)股权投资的,或嫁接式创业的,可优先获得支持。


五、给予入选的高层次创业人才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50%。


六、在创业启动资金使用完毕后,经人才企业申请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创新券,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50%。政策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入选日期起),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包括检验检测、委托开发、工艺验证、购买并转化科技成果、产品推广、厂房租赁等。由区专项办每年年初发布公告,年底集中兑现一次,根据企业报送的技术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以及费用实际支出凭证,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30%的标准予以兑现,单个企业申请兑现时实际支出额须达到3万元以上,且年度申请额度最高为10万元。


七、根据项目发展和企业运营实际需要,由所在载体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在南京市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1套人才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八、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经区科创投集团评估后,给予不少于100万元股权投资。


九、区专项办负责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医疗、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配套服务。


十、对年度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创计划”、市“创业南京”人才计划和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1.《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其中,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5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75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17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60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2.《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安排区内公办学校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5.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筹建专门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体系的国际化医院,引入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


二、高校毕业生安居政策


1.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2.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无住房的(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可申领3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F类人才申请安居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申领租赁补贴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1.“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着重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科委)


2.鼓励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E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贴;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扩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人才安居政策不再受企业名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定义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大类企业。


天津


《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


一、引进顶尖人才。


积极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对来津主持国家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的,采取“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科研和生活奖励资助,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以其名义命名研发平台。对连续3年来津,每年在津工作2个月及以上且不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资助和5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每年在津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在津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对来津开展短期项目合作,或应邀来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从事讲学、咨询等活动的,按用人单位实际支出国际旅费及咨询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资助。


二、聚集领军人物。


对全职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在津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和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对在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相当于)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相当于)职务,全职引进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相当于)职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资助。对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职务,到我市国有或民营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资助。


三、扶持创业英才。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产业化前景创新成果的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运营5年内,按其贷款额度50%,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并按企业创新产品销售合同额的5%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资助;在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方面贡献突出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


四、培育创新梯队。


深化“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选拔50个科技创新团队并给予每个团队每年30万元专项资助。对入选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的高端人才,受邀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创新成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最高3万元奖励资助。


五、吸揽后备力量。


吸引40周岁以下国内外青年优秀人才来津发展。对博士毕业、引进或留津(非在职)工作的青年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年5万元奖励资助。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非在职),给予招收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5万元生活补贴。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非在职),给予每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助。


六、加强平台建设。


支持建立天津市人才发展研究院。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加大对“津洽会”、“华博会”等大型人才智力对接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引智引才网上交流洽谈会、海外人才招聘团、高层次人才“津门行”等重大活动的投入,对应邀来津参加对接洽谈等活动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资助。实施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培育计划,每年遴选10个学术交流平台,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0万元资助。


七、完善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交易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单位自主确定。对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资助。对入选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的高端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或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连续3年奖励资助。市政府给予人才的奖励免缴个人所得税。


八、优化服务体系。


建立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完善人才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产业园,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高端外籍人才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入园入学由教育部门按要求协调落实,对其外籍子女就读我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奖励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


合肥


《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条政策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二、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名额),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可优先租住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3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三、新入区重点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名额),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


四、对集成电路企业新招聘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分别按照高层次人才3万元/人,博士、正高职称2万元/人,35岁以下硕士或高级职称、毕业三年内“双一流”本科、技师职业资格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


五、鼓励企业培养集成电路人才,企业组织员工在经合肥高新区认可的集成电路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紧缺性人才,鼓励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使用合创券,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申请程序和使用办法参照《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执行。


六、对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引进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合肥高新区备案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登记日股票价值10%比例的人才补贴(限名额,不超过10人),专项用于引进和激励人才,分年支付。


重庆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一、“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创新创业能力。


(二)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二、“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


A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或重大新产品开发成功经验,能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人计算)。


B类:主要指在全球产业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期间主持过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商业化,能够在我市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或解决核心技术难题,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高级管理、研发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5%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2人计算)。


C类:主要指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对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在同行业优秀企业中级管理、研发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且在渝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研发人员中年薪排前10%的研发类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按5人计算)。


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三、申报及奖励


1.“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


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


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渝工作时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确定,并按年度申报。


3.对来渝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在科技奖励、项目资助、股权激励、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职称认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现有政策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围绕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创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债权融资服务。


四、服务保障


1.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实行人才服务证制度,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奖励兑现及个人来渝相关事宜代办协调等服务。


(一)创业服务。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的,按照我市政策规定,在创业投资、债权融资、申报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提供服务。


(二)居留签证。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渝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为人才(R字)签证或办理居留证件;凭来华工作许可证明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外国人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三)落户。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在我市办理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四)配偶、子女就业。“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提出解决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


(五)医疗服务。“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看病就医的,在签约医院可凭人才服务证享受优先就诊预约、优先医生预约、优先安排住院、优先安排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六)子女入学(托)。“鸿雁计划”入选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安排。


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由人力社保部门建立,教育、科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支持配合。


2.经“鸿雁计划”入选人才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市“双师”交流计划实施范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西安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18项优惠政策助力高层次人才引进》


一、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西安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各类科技人才或来西安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八、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九、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各类人才受聘从事研发活动,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相关劳务费用,纳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范围。


十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各类人才创办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各类人才在西安、西咸新区创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为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十七、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武汉


《武汉市实施“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


一、为入选人员在汉领办、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择优给予创业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领军人才,按项目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按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设立专项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入选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为入选人员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为入选人员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则按其投资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三、为入选人员在汉创业活动提供贷款贴息扶持,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25%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领军人才的贴息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达50万元。对入选人员贷款形成损失的,给予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最终损失金额30%的风险补偿。


四、支持入选人员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对入选人员为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和外国专利授权的,为创作人(注册人、著作权人)获得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均给予资助。


五、为入选人员在汉创新创业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平台:


(一)对入选人员新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租用面积100㎡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最高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二)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入选人员或与入选人员联合从事项目研发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优先支持入选人员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领军人才人选,直接作为“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候选人。


(四)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事业平台。主要依托开发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一批高水平岗位平台,依托重大项目建设一批高技术项目平台,依托留学生创业园等孵化器搭建一批高效率孵化平台,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


六、对入选人员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包括以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鼓励入选人员创办的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税贡献大的给予一定奖励。允许入选人员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七、纳入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领军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聘用再逐步消化。入选的领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延退手续。


八、积极推荐入选的领军人才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作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入选人员,直接作为“武汉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选拔,或申报享受相关荣誉称号,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九、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入选人员不受岗位职数和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及评审时限的限制,依其能力和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为入选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一)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建立精英社区,为入选人员集中提供高品质住房。鼓励区(含开发区,下同)、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为入选人员建设高端人才公寓或公用租赁房,用人单位3年内给予入选人员住房租金补贴。


(二)以政府回购等方式腾退沿江片和旧城风貌区历史建筑,建设名人楼,供来汉创新创业的世界顶尖人才免费居住。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入选人员,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入选的领军人才可享受

的购房补助,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20万元的购房补助。


十一、对需要安排就业的领军人才配偶,由所在区和用人单位负责;对暂时无法安排就业的,一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管理。


十二、入选人员子女入园、入中小学,可选择公办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教育补贴。


十三、入选人员可在市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享受优先优质医疗服务。用人单位要帮助未参保的入选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鼓励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为入选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院与境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汉就医。


十四、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人才引进奖励制度,根据引才实效,对作用突出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认定一批规模大、业绩好、社会诚信度高的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作为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合作单位,共同致力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十五、搭建国际化的引才引智服务平台。通过国内外组团招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武汉行”等活动,建立高端人才智力引进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建立引才工作联络站。依托市、区政务中心、人才市场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入选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办居住居留、签证办理、户口转迁、工商注册等手续。实施“人才项目专人服务计划”,为入选人员配备行政助手,帮助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十六、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推行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才方式,鼓励入选人员通过兼职工作、合作开发、咨询顾问、学术交流等形式来汉服务或创业。在全市积极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来汉创新创业的入选人员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厦门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


一、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引进补助


1.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是2016年6月27日起新引进的,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并经由IC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集成电路领域各类各级人才,包括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核心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等省、市级政策评定人才时,经由IC领导小组认定的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2.补助标准


经IC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A类、B类、C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分别享有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中担任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三、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


(一)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接收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目录》、与我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的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各类毕业生来厦集成电路企业就业安家(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毕业生安家补助标准租房补助标准


本科生800元/月400元/月


硕士生1200元/月600元/月


博士生2000元/月1000元/月


(三)申报要求


1.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实习人员)。


2.未享受过厦门市公租房、保障房或人才购房补助。


3.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由企业(单位)统一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每年度新增享受补助的学生总数不高于当年企业员工总数的15%。


4.每名毕业生享受补助期限2年。


文/半导体行业观察编辑部



*本文由 公众号 半导体行业观察(ID:icbank)原创。如需转载请加微信号:icbank_kf01,或在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转载”,谢谢。


今天是《半导体行业观察》为您分享的第1762期内容,欢迎关注。


推荐阅读

进击的国产VCSEL芯片厂

市场需求下行,中国封测业未来之路如何走

功率半导体GaO开始挑战GaN和SiC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半导体行业观察(ID:icbank),后台回复以下关键词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氮化镓 | 中美贸易 | 碳化硅 | 财报 | 被动元件 | 开源 | 射频 | 光刻机 | 展会

回复 投稿,看《如何成为“半导体行业观察”的一员 》

回复 搜索,还能轻松找到其他你感兴趣的文章!

关于摩尔精英

摩尔精英是领先的芯片设计加速器,重构半导体基础设施,让中国没有难做的芯片。主营业务包括“芯片设计服务、供应链运营服务、人才服务、企业服务”。覆盖半导体产业链1500多家芯片设计企业和50万工程师,掌握集成电路精准大数据。目前员工200人且快速增长中,在上海、硅谷、南京、北京、深圳、西安、成都、合肥、广州等地有分支机构和员工。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摩尔精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