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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时代结束,印尼转向可再生能源发展

Saki, Leona 印尼法律实务评论 2022-10-18

作为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和东南亚第一大经济体,印尼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自2007年颁布《能源法》以来,印尼政府便一直寻求机会以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地热、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电以及源自海洋的动能和热能纳入国家能源计划,旨在到2025年年底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提高至23%,到2050年年底提高至31%。但截至2021年,印尼87%的能源仍来自化石燃料,只有13%来自可再生能源。


为兑现政府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承诺,印尼最近出台了2022年第112号总统令(“PR 112”),主要推进实施以下措施,并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

(1)禁止兴建新的燃煤电厂并提前终止现有煤电项目,以逐步淘汰燃煤发电;

(2)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设立新的电价机制,新电价不再与电力供应基准价格(“BPP”)挂钩,而与电力类型以及发电厂的位置有关;

(3)简化国家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行政审批流程;

(4)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尤其是地热发电提供一系列激励措施。


禁止兴建新的燃煤电厂


根据PR 112,印尼政府将正式禁止兴建新的燃煤电厂。不过,此前已被纳入印尼2021-2030年电力发展规划(“RUPTL”)正在或者将要兴建的燃煤电厂(发电容量约13,819兆瓦)不在禁止之列。


此外,PR 112要求提前终止由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与独立发电商(“IPP”)合作运营的煤电项目。在这些项目中,PLN与IPP订立购电协议,由IPP开发、建设和经营燃煤电厂,向PLN供电,再由PLN向公众配电和销售。IPP与PLN的煤电项目由于政府政策不得不提前终止,属于购电协议规定的“政府一方造成的不可抗力”情形,PLN应当向IPP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PR 112,政府将从国家预算或其他资金来源中拨款为IPP提供补贴,以推动上述煤电项目提前结束。但目前,政府补贴究竟是作为PLN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还是属于对IPP的额外补贴,尚未得到明确,相关事项仍有待印尼财政部出台实施条例予以确认。


设立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


PR 112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引入了新的电价机制,设置了新的电价上限(最高电价)。可再生能源的电价上限不再与非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基准价格(“BPP”)挂钩,而取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类型及其位置。新电价机制的具体规定如下:

(1)引入地区系数(F系数),将可再生能源的基准电价与发电厂的位置挂钩,以激励边境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发展;

(2)输配电费(E电价),即从发电厂向PLN电网输电的费用。E电价的上限为基准电价的30%,经能矿部批准可继续上;

(3)储能费用(如适用),上限为基准电价的60%,经能矿部批准可继续上调;

(4)电费必须以印尼盾进行结算,可能会受到雅加达银行间即期美元汇率(JISDOR)波动的影响;

(5)可再生能源的基准电价禁止上调(地热发电厂除外);

(6)能矿部负责对电价上限进行年度审查。


一般情况下,PLN与IPP在购电协议中约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不得超过规定的电价上限,但对于以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厂,PLN及IPP经能矿部批准后可实施更高的电价:

(1)(用于尖峰发电[1]的)水力发电厂;

(2)潮汐发电厂;

(3) 生物燃料发电厂。


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采购模式


在印尼,PLN是唯一的电力传输与分配提供商。一般情况下,印尼政府不允许IPP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电力,IPP必须通过PLN的电力采购项目才可向公众供电。


根据PR 112,可再生能源行业的IPP首先需要通过PLN的资格预审,进入PLN的供应商名单(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才有资格参与PLN电力采购项目的招标。


PLN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商的方式有两种:

(1)直接指定符合条件的IPP;

(2)公开招标。


针对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PLN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电力供应商,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激励措施


除了要求各部门及政府机构给予有关企业经商便利以外,印尼政府还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

(1)财政激励措施,如所得税、进口关税、土地和建筑税等税收优惠、地热开发支持、项目融资、由印尼国有企业提供项目担保等;

(2)由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提供的非财政激励措施。具体形式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措施


作为火山之国,印尼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未开发的地热储量预计超过29,544兆瓦。为了充分开发与利用国家的地热能,政府将提供以下支持:

(1)委托公共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业收集更多的地热数据;

(2)地热开发企业通过接受政府委托,对地热资源进行初步调查和勘探,可获取参与地热工作区项目招标的名额;

(3)共担风险计划:政府将分担地热开发企业的勘探风险及成本;

(4)融资便利;

(6)允许地热发电电价超过规定的电价上限(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允许超过电价上限);

(6)    地热工作区项目招标将参照适用PR 112规定的最高电价;

(7)    在地热电力采购项目中,PLN应当直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鉴于PLN是印尼唯一的电力项目采购方,电力供应商在项目商议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凭借上述政府政策,地热电力供应商在报价时可能享有更大的主动权,有利于获得更高的成交价格。


过渡期


PR 112于2022年9月13日正式生效。新规生效前已经订立的购电协议仍然有效。而在PR 112生效以后订立的购电协议则必须遵守PR 112的规定。如果协议约定的电价超过PR 112规定的上限,当事人必须取得能矿部的批准。


针对正处于重新商议阶段的地热电力采购项目:

(1)相关方必须在PR 112生效后六个月内商议完毕;

(2)如果商定的电价等于或低于PR 112规定的最高电价,当事人无须经过能矿部批准即可订立购电协议;

(3)如果商定的电价超过PR 112规定的最高电价,当事人必须获得能矿部的批准,才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1]只在供电网路用电需求提高时投入运转的发电厂(被称为尖峰负载发电厂),具有运转时段短、低效率、高成本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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