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定∣我院主持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由我院主持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
标准制定背景
2009年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后对促进水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现行标准面临着部分标准限值过于宽松、对新型污染物管控不足等问题。本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于2017年废止,目前标准闭环存在缺口,对纳管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管亟需标准和依据;另外,对无行业排放标准相关企业的一类污染物排放监管法律依据不充分。从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和环境问题来看,2017年本市主要河流劣Ⅴ类断面占18.1%,主要污染物指标为氨氮和总磷;同时,重金属污染问题受到日益关注,有必要加强对该类污染物的控制。近年来污水处理技术不断提升,本市部分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已经达到了较为严格的排放水平,重金属及氮磷等污染治理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储备。
基于上述考虑,为加强本市水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有必要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地方排放标准。
二
标准制定历程
《标准》修订组调研了欧盟、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60余个国家层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内25个地方和流域综排标准以及台湾的污水综排标准,研究了本市2200多家废水排放企业现状,选取40多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和监测,分析了近年来本市50多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情况,评估总结了本市水环境质量现状、主要水环境问题,同时对现行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了系统考察,并多次赴北京、天津等地调研交流,历经三年完成了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期间,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8月和2018年1月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各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重点排污企业的意见。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5月两次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通过了《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
标准主要内容
在标准框架方面,《标准》延续了现行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即分为一类污染物17项、二类污染物92项,其中二类污染物以直接排放环境和间接排放环境予以不同的管控要求。对于直接排放环境的,根据排放去向针对敏感水域和非敏感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限值、二级标准限值;间接排放环境即经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执行三级标准限值,并增加了排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可与污水厂协商的规定。
在控制项目方面,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了总锑、二氯甲烷等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调整了不适宜的污染物项目设置。在标准限值方面,《标准》收严了一类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限值。一类污染物收严至现行标准中的A级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基本收严至国内最严格的限值;氮、磷是本市地表水主要超标因子,收严至地表水Ⅳ类水标准,其它常规污染物分别与城镇污水厂一级A或一级B标准持平。与国内地方和流域综排标准相比较,《标准》修订后的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本处于国内最严的水平;二类污染物项目涵盖范围广,排放限值基本处于国内较严的水平。修订后的《标准》满足“管理不缺项、不宽松于国家标准、工业园区企业可协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相关要求。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征求意见反馈、本市相关规定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时限等因素,《标准》规定对于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和间接排放的现有单位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排放二类污染物的现有单位,给予一年的改造宽限期。
四
标准实施效益
《标准》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企业纳管集中处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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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漫漫
责任编辑: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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