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逆局》中的证人“吴玉馨”到底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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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 陈琦
证人是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不仅在补强指控证据、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影响到审判机关对案情的把握乃至最终的判决。今天,闵法君将结合《逆局》中颇受关注的“律师梁炎东杀人未遂”一案,和您聊聊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及其相关制度。
电视剧《逆局》改编自小说《追凶者》,讲述了东林市发生的多起连环杀人命案,该剧以精彩的剧情成功抓住观众的视线,成为近期的热门大剧。在“律师梁炎东杀人未遂”案中,主角梁炎东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从而结束了一年的牢狱生活。围绕这一案件,“吴玉馨”这个名字多次出现,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她为了躲避凶手的追杀隐姓埋名,最终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她勇敢地站在了法庭上,说出真相,为主角沉冤昭雪。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口头表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形式,既包括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也包括那些以书面方式记录的证言。效力上,口头陈述的证言与书面证言都具有相同证明效力,决定证明力大小的不是证人是否出庭,而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2.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逆局》中,梁炎东因为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唯一的证人吴玉馨却一直没有被找到,无法证明梁出现在案发现场这一事实。直至二审开庭时,吴玉馨才到庭作证,二审法院根据吴玉馨的证词,最终对梁炎东做出了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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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该出庭的情形,证人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情况下,法庭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言存在异议”;
三、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以上三条可以概括为“有影响、有异议、有必要”。
《逆局》中,吴玉馨的证言无疑是证明梁炎东没有杀人动机、以及本案罪犯另有他人的关键,对案件的定性有着重大影响,同时被告人梁炎东亦多次申请要求吴玉馨出庭作证,事实上法庭也认为是有必要的,故多次向吴玉馨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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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需在开庭3日前将通知书送达证人,刑事审判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寄送的是“出庭通知书”,不是电视剧中所谓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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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证人出庭作证促进了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但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可能会面临人身危险。正如《逆局》中,证人吴玉馨就受到了黑帮分子的挟持,并被逼迫做伪证。
为解决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条款,明确了:
1.司法机关的保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对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特别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补偿制度: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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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
电视剧《逆局》中,吴玉馨在作证前,宣读了具结书。
法官
你是否愿意作证?
是。
吴
法官
以下是证人诘文,请朗读以后在上面签名。
今为二〇二一年重诉字第一〇一号事件作证,当据事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减。如有虚伪陈述,愿受伪证之处罚。仅此具结。
吴
证人吴玉馨。
吴
相对于其他国家证人宣誓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采用法院告知的方式,在开庭前,由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并签写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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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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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中,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证人宣誓环节,但对于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将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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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真话,你将无须记住你的谎言。”如果你有一日成为某一案件的证人,希望你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绳,将自己真实的话语形成有力量的法律证据,帮助法庭将犯罪者绳之于法。
责任编辑 :陈淋清 陈逸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