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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讲堂:了解法律很重要,理解法律更重要

一直在思考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11-25

图|院长讲堂上课现场


1月13日下午,上海闵行法院召开院长讲堂暨法官自主管理团队换届大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为全院干警做题为《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的专题授课。


席建林院长从法官应当如何思考,如何理解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等角度,结合自己的思考和审判实践进行了分享。现将讲课内容摘录如下:


席建林院长讲课摘要

法律条文是抽象晦涩的,

如何在表面的文字背后发现法的价值?


挑战一:文字的表意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面面俱到,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法官在寻找适用法条时,常常有法条不能完全涵盖或者模糊之惑。


挑战二:法律概念是不确定的。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假定(又称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如此构成逻辑自洽的关系,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以此作出裁判。但往往在“行为模式”的表述中,由于纠纷的千差万别,往往会留下一定空间,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挑战三:法律是滞后的。法律亦或法规都是立法者立足当下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的提炼和总结。“法律一旦制定,就落后于这个时代”。因此,有时法官面对新类型案件,常常会有“无法可依”的困惑,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此时就需要法官把握法律漏洞的补救方法。


虽然我们学习了多年的法律,有些法条我们能熟记于心,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模糊性、抽象性、滞后性,我们不能仅从条文表面去理解法律,机械适用法律,必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性以及事实上存在的法律漏洞,我们必须把握社会习惯、交易惯例、公序良俗乃至某一方面的技术知识,才能真正做到“无惧裁判”。

在这些复杂疑难案件中,

我个人的体会是:


一是从了解立法目的及背景中找答案。当法条无法为我们的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时,或者依据法条的字面意思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当时,要去了解立法目的及其背景,从中发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是要善于把握利益衡量的方法。司法是衡平的艺术,如果依据法条字面的含义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当,则需校正这一结果,校正的手段就是利益衡量的方法。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先作价值判断,再作技术分析。利益衡量是法官面对法条的模糊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时,非常重要的一种论证或者思考方法。


三是要有独立思考的品格。如何惩恶扬善?如何追求真相?如何保护合法?无疑都是对法官能力、智慧和方法的考验。法条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内心要有确信,就是要通过我们的独立思考,实现 “让胜诉者当然胜诉,败诉者当然败诉”的司法价值追求。要有维护权利的担当,法官职业的神圣,体现在用智慧去拨开纷繁复杂的迷雾,去追寻法律蕴含的善良、去维护弱小者的权利。


● 当一般规则适用于个案导致明显不公时,要有勇气去怀疑规则。

● 当法条适用与价值衡量冲突时,要有勇气去实现价值。

● 当有人利用法律去谋求不当利益时,要有勇气去阻止恶意。


结论

了解法律很重要,

但理解法律更重要。


正确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了解法律是重要的,但理解法律更重要。机械的、简单的照搬法律条文,不会给我们当的答案。


在追寻得当答案的过程中,法官不仅是辛苦的而且是煎熬的,不仅在“推”与“敲”之间反复衡量,而且还在“他人意见(包括二审意见)”与自我的“内心判断”之间来回犹疑。机械适用可能最简单,而“遵循内心判断”不仅要有复杂的证明过程而且还可能有错案追责风险。但“法律的一粒沙,个人的一座山”,我们无需“天崩地裂”般的勇敢,但我们有也应该有追求“内心独立判断”,去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担当。


面对法律的抽象性,我们需要多一些探究精神,以独立思考去努力挖掘立法原意及其背后的价值取向;面对法条的模糊性,我们需要多一份怀疑精神,以独立思考去努力实现个案审判结论的妥当性;面对立法的滞后性,我们要多一点担当精神,以独立思考去努力实现当事人对公正的期待。由此,我们既无愧于自己也无愧于这个时代对我们的期许。


文字整理:审判监督庭 马晨贵

图片摄影:顾颖婷

责任编辑: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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