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请注意!中医理疗师可以开展中医诊疗吗?| 闵法拍案
随着现代人群健康养生观念的不断增强,“医食同源”“中医话养生”等概念大行其道,促进了养生保健行业的蓬勃发展。
中医理疗等同于中医诊疗吗?中医理疗开药方会涉嫌非法行医吗?且看本期闵法拍案为您解答。
原告小邓是一名中医特色理疗师,在为三名客户提供服务时开具了含“金银花、连翘、荆芥、薄荷、甘草、桔梗、杏仁”等中药材的处方笺。被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得到线索后开展了调查,认定小邓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并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诉
原告诉称:
其系出于为客户个人调养身体的需要,免费开具了“金银花、连翘、荆芥”等非处方类中药材的“土配方”,且客户也系前往正规药房取药,原告并未给任何人销售过或服用过药物。因此原告开展的是中医保健活动,而非医疗诊疗行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辩
被告辩称:
原告系多次在固定场所给患者开展医疗诊疗行为。被告根据原告诊疗场所查见血压计等器材,结合原告通过开具处方,向自己熟悉的药房采购药品,向诊疗对象提供药品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了原告的违法行为性质。原告开具处方的用药,均属于药典记载用药,处方上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药品名称和计量、医师签名,并非简单的调理保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经营场所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事实。
▶ 原告给就诊人检查后开具处方笺并通知案外药房备药,再由就诊人自行领取,且给就诊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
▶ 原告的行为存在“诊断”及“治疗”的主观意图和操作手法,明显超出了一般的理疗活动。
▶ 原告所开具的处方笺所用药物虽为常见的中药材,但均被记载于《药典》,而由中药材调配的处方也应当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师开具。
故被告据此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听取原告陈述申辩后,综合考虑了案件情况,依法对原告作出从轻处罚,执法程序及裁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医理疗是通过人工等物理因素作用于人体,产生有利的反应,达到调节身体机理、提高身体免疫力等作用,是康复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中医诊疗不同的是,理疗不能以诊断及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所使用的手法或食法均必须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
近年来,仍有不少养生理疗机构及个人悄然越界开展诊疗活动,往往会给患者带来新的慢性健康问题,且难以对病情进行溯源,造成患者维权困难。
在如今人民群众健康意识日益强烈的背景下,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闵法君想给大家以下提示:
TO 有理疗需求的广大老百姓们
一方面在确有养生理疗需求时还是要前往正规机构,切莫贪图便宜,避免受骗。另一方面当自己出现健康问题时还是应当及时至医院就诊,勿盲目信奉养生理疗。
TO 从事理疗服务的从业者们
熟悉行业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加强自我职业技能培训,以老百姓需求为导向,逐步优化理疗服务的用户体验。
TO 具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严厉打击以健康养生为噱头的非法行医。加快规范养生理疗市场政策细化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传播正确的中医药健康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韦 亮
上海闵行法院
行政及执行裁判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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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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