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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这些法律风险要知道!|闵法拍案

为打工人维权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01-18


暑期已经过半,不少在校学生会选择利用这段假期进行实习锻炼或者从事兼职活动。然而,实践中也常常被曝出暑期工被拖欠薪水、无法享受对等福利待遇等问题,暑期工面临着诸多用工维权难题。那么,暑期工假期用工关系如何认定?薪资待遇如何保障?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权益又应如何维护?本期闵法拍案带您了解!




谈某于2002年11月出生,2022年暑假期间通过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均同)经营的“好又好家教”(化名,以下均同)平台找了一份九年级英语的家教工作。在谈某把被补课学生家长在“好又好家教”平台上购买的63课时课程上完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只支付了其第一次试听课费用166元和三次正常上课费共计913元,剩余17次课时费共计4,233元一直拖欠不付。谈某多次联系公司无果,客服电话没人接,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


谈某诉称,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233元。


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诉请期间只是作为暑期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确实拖欠了谈某劳务费4,233元,但因疫情原因去年只有1个月是正常经营的,所以资金缺口过大无力支付,希望能分期支付。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实际并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


而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谈某曾向公司提供了劳务且公司欠付谈某劳务费4,233元的事实。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其资金困难而主张分期支付,缺乏依据,且谈某亦不同意其分期支付的意见,故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谈某要求确认与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判决由上海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谈某支付劳务费4,233元


暑期工是在校大学生进入社会体验“职场”的初次尝试,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于假期打工时与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暑期工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项下的各项权益。但这并不代表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就处于“裸奔”的状态,作为劳务关系的一方主体,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民法典》的保护与规制,因此在校大学生暑期付出劳动后,雇主也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


Q

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仅可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Q

若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遭受伤害,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暑期工与单位之间虽然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仍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Q

暑期工能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吗?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虽然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支付等进行书面约定。与此同时,应当注意证据保存,将工作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记录等证据予以留存,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用工及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Q

单位招用暑期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若招用暑期工,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当对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尽量避开专业性强、风险较大的工作岗位,避免造成事故风险;


二是及时为暑期工购买商业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以此降低相关的用工风险成本;


三是主动与暑期工签订书面协议,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报酬支付以及可能存在的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赵文卓

闵行区人民法院

梅陇法庭

法官助理


—————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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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梅陇法庭  赵文卓

责任编辑 :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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