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滑梯不慎跌落,致十级残疾!物业、同伴是否有责?| 闵法拍案
站在滑梯的最高处咯咯笑着滑下,风在耳畔柔和地抚摸,谁的童年里没有滑梯?看似普通的儿童滑梯,有时也会出现意外事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一日晚间,9岁的冬冬与小伙伴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在小区儿童乐园内的滑梯处玩耍。期间,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冬冬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随后冬冬自滑梯滑道跌落至地面。
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未在场。事发后,冬冬被送医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冬冬将当晚共同玩耍的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均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
冬冬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责任?
事发时冬冬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游玩或活动,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并未在场陪伴,明显疏于监护。
正确使用滑梯的方式,应当从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台,并在平台段依次排队滑下滑梯。根据监控显示,待滑平台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挤入平台排队,由此发生挤压,导致冬冬被拥挤下滑道而摔伤,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冬冬自行承担。
2
物业公司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已在活动设施旁设有《儿童乐园须知》铭牌,对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乐设施、周围地面亦无明显破损或凹凸不平,故对冬冬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3
与冬冬共同玩耍的5名儿童应否承担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路路、果果、炎炎、洋洋、萱萱对冬冬存在推搡行为进而导致冬冬跌落,故该5名儿童对冬冬受伤不存在过错,冬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冬冬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区儿童乐园是孩子们放飞自我的欢乐所在,对于安全问题,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玩儿童滑梯看似轻松愉悦,但其实仍具有一定的风险,对此,法官提醒:
▶首先,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儿童玩耍前,建议监护人检查滑梯有无突出棱角、滑梯扶手和底部有无破损等异常情况,确保安全;在孩子玩耍时,也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滑梯等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并及时制止危险动作、预防事故发生。
▶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小区内的公共游乐设施妥善管理、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的完好状态,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游乐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提示和风险警示标志,告知滑梯的适龄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在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备,便于查明事情经过。
▶ 最后,若不幸发生意外事件,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在及时送医的同时,还应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为今后的沟通处置做好基础准备,比如拍摄现场视频和照片、调取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与相关涉事人员的沟通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刘文燕
闵行区人民法院
自管团队成员、七宝法庭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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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殷晓晨
闵行区人民法院
七宝法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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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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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七宝法庭刘文燕 殷晓晨
实习生黄汝瑶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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