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职工将新增一项额外薪酬,事关养老
近日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该政策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是什么?
重要的是
这项额外收入该怎么领?
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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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两方协商确定
每个参保职工都将拥有一个“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费都将存入这个账户中,实行完全积累制。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收益归属,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都可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
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职工的钱袋子又多了一笔钱
以后养老就是双保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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