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春游途中受伤算工伤吗?权威解释来了
春暖花开的季节
很多单位每年组织职工春游
有网友问到:
春游途中受伤了,算工伤吗?
如此大煞风景的问题
一起来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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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单位组织的春游属于单位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根据最新版《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工叔提醒:
春游是好,安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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