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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请注意!这条好消息和你有关……

四川工会 2020-08-20

人社部出台规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职工

去企业挂职

在职创办企业!



究竟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1

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 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  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  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  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

离岗创新创业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 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 若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  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  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4

设置创新型岗位


●  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  任职条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  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可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  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


●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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