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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丨职工普法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20

自从职工普法栏目诞生以来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案例分析

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反响

所以,今天工叔就来聊聊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

一起来看!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26日王守忠经白鹭洲公司公开招聘面试录用为该公司的工程部主管,2013年8月1日王守忠正式到白鹭洲公司工程部上班,主要负责监督酒店装修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2日王守忠以白鹭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白鹭洲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日获得了白鹭洲公司的总经理批准。


2014年6月9日王守忠以白鹭洲公司的行为违法,向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白鹭洲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的双倍工资计36000元。



白鹭洲公司辩称:2014年2月10日白鹭洲公司的会议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公司多次主动提出与王守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王守忠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鉴于王守忠的不合作行为,白鹭洲公司依法向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但王守忠又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思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白鹭洲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守忠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双倍工资共计32722元。

2驳回申请人王守忠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亦有可能是劳动者拒绝签订。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双倍工资的规定,强调的是客观结果,并没有以用人单位的原因为前提条件。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若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若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此时享有的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导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当及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收集、保留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同时确保劳动者已经收到该通知,因为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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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 | Yoki

本文来源 |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电子邮件 | 250298668@qq.com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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