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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和奖金吗?

四川工会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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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最期待的日子是发工资那天

而收到工资后大多数人却忽略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工资单的计算方式

所以今天工叔就来聊聊

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些事

一起来看!


案情介绍



张某从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3日在北京中铁第一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门卫、巡逻工作。2015年3月13日,张某向单位递交了《辞(离)职审批表》,载明张某辞职申请回家。当日,《离职结算单》载明“应付工资=基本工资÷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社保+夜班,2300÷2714-154.54+(52)=1048.1元。”张某予以签字认可。工作期间,张某每月平均工资2647.2元。


张某离职后,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从2014年3月11日到北京中铁第一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门卫、巡逻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张某入职后,北京中铁第一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中铁第一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自2014年4月11日起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足部分。



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非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其计算基数应当为扣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银行卡载明张某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含有加班等费用不属于双倍工资计算范畴,应当以双方在离职结算单中确认的基本工资2300元/月予以计算。故北京中铁第一物业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二倍工资不足部分,为25300元(2300/月11个月)。



律师分析


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有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当月的实发工资;也有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但不包含季度奖、年终奖等。


为此,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裁判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很明显,上述规定与四川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致。



2016年1月15日生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由此可见,四川地区没有将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此外,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强调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发工资”。事实上,用人单位在实发工资时,会扣除社保费用、公积金、税费等由其代扣的项目,故实发工资会远少于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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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 | Yo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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