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没回复公司微信,竟被开除!结局意想不到 | 职工普法
职场上
人来人往已是常规操作
在不久前
宁波的王小姐怀了身孕
却接到了公司的一封辞退信
理由却把她雷倒了
这是怎么回事?
跟工叔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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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怀有身孕的宁波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带着一肚子委屈来到了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她说,自己被辞退了,公司给的理由很奇葩: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王小姐说,一年前的7月,她进入宁波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的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小姐一直恪尽职守,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乐呵呵地把这个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喜悦和乐的氛围,在7月初的一天发生了转折。那天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凭什么就可以辞退了我?他们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怀着这些疑问和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来到了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
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了解到,职工服务中心为王小姐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员工?为王小姐负责法律援助的刘律师拿出了他们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后,认定该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的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小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但怀孕是否就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一点也动不得呢?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单方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王小姐仅仅因为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汇报业绩就被辞退,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情形。
那么,下班后
面对这种“紧急工作微信”回还是不回?
职工能否拒绝?
下班时间回复微信算不算加班?
工叔来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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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所以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
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属加班,那么,下班之后,职工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时回复吗?如果占用时间较长,是否属于隐形加班?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唐毅认为,理论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
至于是否算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现在很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乎我们自身利益的事情
一定要多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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