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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除其全额工资? | 职工普法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20


在工作中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其全额工资吗?

别着急

工叔为你解答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好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争议焦点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工资?



结  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工资7840(9800-9800×20%)元。



解析


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报酬不同于普通债权,劳动者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法律法规亦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进行了严格限制。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


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条款,存在克扣情形,应予以返还。



因此,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其损失逐月从李某工资中依法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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