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搀扶酒友双双摔倒受伤,是谁的责任?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20

案例:



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饭店吃饭,其间把酒言欢。

酒后,两人一起离开,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搀扶着董某,董某随后想要挣脱,不料直接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体压在董某身上,正好砸中董某头部,致使董某当场晕厥。



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因董某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董某称,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自己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并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翟某仅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1万余元。


对此,翟某辩称,董某在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症状与其脑部受伤没有关系,他对董某治疗费用的数额亦存在异议。翟某说,董某受伤属于其自身过错,他向董某给付3万余元的医药费是出于感情考虑,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费用。


庭审期间,董某自认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发当日,翟某与董某等4人同饮一瓶1斤装的白酒,董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翟某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据常理推断,董某当日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

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000元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审理后

认定搀扶者无错

无须对此事担责


搀扶行为不具有过错



“从法律意义上看,作为共同饮酒人的翟某是否应当对董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予以判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大要件。


本案中,董某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判断翟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法官解释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董某认为翟某在饮酒后对其进行搀扶,这导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压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损害后果,这也是董某主张翟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理由。


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后来两人不慎摔倒,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翟某对此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而其搀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表示

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


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明显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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