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信息变更,拖欠的工资应当由谁支付?| 职工普法
2018年7月10日,某服饰装备有限公司职工邓某、周某、张某等16人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诉称:他们于2016年、2017年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0余万元,并有2018年2月该公司法人何某签字确认的工资欠条为佐证。职工还反映,目前该公司已变更名称和公司地址,现公司厂房地址位于A县,且已经无法与何某取得联系。
某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此案后,随即向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经查,该企业于2017年9月进行了名称和住所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由某县变更到了A县,公司法人仍为何某。监察员来到新公司,联系到法人何某,何某称拖欠某服饰公司职工工资情况属实,但拖欠工资发生在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前,相关债务不应该由新的企业来承担。
监察员在听取了何某的陈述后,认为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变更信息后,职工如何维权?
(2)信息变更前企业所拖欠的工资是否该由变更后的企业负责支付?
经监察员调查核实:原某服饰厂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被拖欠的工资该由信息变更后的公司负责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下达了整改指令,责令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到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拖欠职工工资相关事宜,或将所拖欠的工资全额全员发放到职工本人手中,同时将工资发放清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到监察大队。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采用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的方式企图撇清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或者被吊销资格,单位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主体资格,且前提是已经清偿了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程序完成了清算,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才不能再找单位承担责任。但此案中该用人单位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和地址,未被注销或者吊销资格,更未进行清算,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应由变更后的企业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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