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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工作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吗?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2-12-15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赵某、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章某为法定代表人,赵某、王某为公司股东。2020年6月,赵某转让出了自己的股份。同时,赵某认为自己参与了企业管理,既是股东也是劳动者,A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公司拒绝,赵某申请仲裁。


为证明劳动关系,赵某提交了A公司2020年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赵某为本单位人员……”


公司认为,赵某所谓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是指其在公司相关文件上出现或者签署相关文件等,这些均属于履行股东义务,而非提供劳动。公司当时出具工作证明是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不能仅凭工作证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仅有工作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和解,赵某撤诉。





案例评析


赵某系公司股东,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故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确定劳动关系,应符合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赵某未能就其曾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提交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特征。故仲裁委认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以劳动者身份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证明无法证明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周思含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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