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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费等于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黄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2月起,A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4月,A公司停止为黄某缴费。同年7月,黄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拖欠的工资。
黄某主张,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费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自己自2016年开始在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8000元/月,朱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工资,但自2019年1月起欠薪。
A公司则认为,黄某与朱某是夫妻关系,A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基于劳动关系。黄某从未在A公司上过班。朱某每月支付给黄某的金钱是抚养婚生子女的生活费而非工资,这笔费用并未登记在A公司的工资表中。因此,A公司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欠薪行为。朱某与黄某之间的金钱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处理结果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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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马丹艳
编辑:王娅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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