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十部门出新规
根据《暂行办法》,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在费用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工程建设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位负责人透露,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这位负责人表示。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相关单位应将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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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敖慧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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