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定额约定加班工资是否有效?丨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4-01-1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公司定额约定加班工资

是否有效?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29日,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担任某公司JAVA研发工程师,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试用期三个月;徐某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试用期满基本工资2800元/月,岗位工资12200元/月,该合同另约定,某公司安排徐某加班的,徐某应填报加班手续,某公司据此支付加班报酬,延长日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某公司加班管理规定》中,加班补贴为15元/时,徐某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悉《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2018年3月,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2.4条第(2)款规定,无故旷工1日以上等情节严重的,以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全体职工代表协商程序。

 

2018年9月28日,某公司以徐某违反“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给予徐某批评教育。

 

2020年8月12日,某公司作出《通报》,载明:经近期对徐某的考核,由于该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屡犯规章制度,经警告仍未端正工作态度,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给予徐某开除处分。

 

徐某2020年2月实发工资5367.60元,扣款8848.64元,某公司未支付徐某2020年5月之后的工资,某公司为徐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8月。

 

徐某2020年6月工资中考勤扣除费用合计979.66元,7月工资考勤扣除费用合计340元,8月扣除社保合计333.66元。

 

2020年8月25日,徐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徐某加班工资104474.40元。

 

2020年11月25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046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未支持徐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问题,某公司安排徐某加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作出的《某公司加班管理规定》规定加班工资按照每小时15元计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某公司应当按照徐某的固定工资每月15000元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徐某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尚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法院予以支持,之前的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的固定工资为每月15000元,每小时工资为86.21元,某公司已支付15元/时,故某公司应当补足每小时71.21元。

 

结合徐某的《加班申请表》,徐某2019年8月26日加班2小时,某公司应当补足的加班费合计142.42元;徐某2019年9月加班费已发780元,加班时长为52小时,某公司应补足3702.92元;徐某2019年10月加班费已发447.50元,加班时长为29.83小时,某公司应补足2124.14元;徐某2019年11月已发加班费622.50元,加班时长为41.5小时,某公司应补足2955.22元;徐某2019年12月已发加班费1475元,加班时长为98.33小时,某公司应补足7002.03元。以上加班费合计15926.73元。


判决结果


某公司支付徐某2019年加班费合计15926.7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王娅

审核:李仪涵



猜你喜欢:

这些单位正在招聘!快来看看有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丨职场在线

内江市总工会开展“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党代会精神宣讲活动丨基层直通车

38998.66亿!四川前三季度GDP来了,人均可支配收入→ | 新闻早资讯


电子邮件 | scghxmt@163.com

制作机构 | 四川省总工会新媒体中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公司定额约定加班工资是否有效?丨职工普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