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凭证吗?丨职工普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案件事实
周某系某车辆的实际车主。2012年11月21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将该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
康某系周某雇请的驾驶员,工作期间康某是由周某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务报酬,某公司为康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成都市某货运公司将部分运输业务承揽给周某后,周某便安排康某驾驶车辆从事运输工作,2016年3月25日康某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受伤。
再查明,2016年8月3日,康某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某公司为申请人康某补买社保;
2、被申请人某公司退还申请人康某社保费1680元;
3、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某工资27500元;
4、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某双倍工资49500元;
5、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某经济补偿金11250元。
2016年9月2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康某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
2017年4月18日,康某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康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017年4月1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收件证明。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企业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收件证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询问笔录、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课座教授
判决结果
原告康某与被告周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敖慧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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